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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1.01.08. 府訴字第0九0一六七三九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廢字第X0一七
    八一0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卷查本件係原處分機關所屬中正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十三時五十分,
      於本巿中正區○○街○○號前,發現有工程施工未經妥善處理致污染路面,影響環境衛
      生,查認係訴願人施工所為,乃以九十年七月四日北市環罰字第X二九三三九三號處理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告發,並以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廢字第X0一七八一0
      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九千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九
      十年九月六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年十月九日北市環稽字第九0三0二五四一00號函知訴願人並
      副知本府略以:「主旨:有關 貴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乙案,經查原告發處
      分認定有瑕疵,本局已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行予以撤銷X0一七八一0
      號處分書......」所附答辯書理由並載明:「......二......惟經重新審查,本件原告
      發處分認定有瑕疵,本局已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行撤銷廢字第X0一七
      八一0號處分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
      及判例意旨,已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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