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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1.11.06. 府訴字第0九一二0六八六一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代 理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七月十
一日廢字第J九一00八八九五號、J九一00八八九六號、J九一00
八九0二號至J九一00八九0四號、J九一00八九二五號、J九一0
0八九二六號、J九一00八九三七號、J九一00八九三八號、九十一
年七月十五日廢字第J九一00九三六0號、J九一00九三六一號、J
九一00九七六六號、J九一00九七六七號、J九一00九八四九號、
J九一00九八五0號、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廢字第J九一0一0三二
五號、J九一0一0三二六號、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廢字第J九一0一
一0七九號、J九一0一一0八0號、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廢字第J九一
0一一二九0號、J九一0一一二九一號等二十一件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補正訴願程序,本府依
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
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卷查本件係原處分機關所屬文山區、大安區、南港區、信義區及內湖
區清潔隊執行稽查勤務,分別於附表所載時、地,發現違規張貼之售
屋商業性廣告,污染定著物,經依其上所刊 xxxxx號聯絡電話,先行
電話查證作業,嗣查認該電話號碼係訴願人所有,乃予以告發,並以
附表所載處分書各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二十一件合計處新
臺幣二萬五千二百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八月七日經原
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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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行為發現時間│行為發現地點│舉發通知書日期│處分書日期│告發單│
│號│ │ │、字號 │、字號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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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十一年三月│文山區○○路│九十一年四月二│九十一年七│文山區│
│ │二日十時四分│○○段○○巷│日北市環文罰字│月十五日廢│清潔隊│
│ │ │○○弄○○號│第X三三五五三│字第J九一│ │
│ │ │旁牆壁上 │三號 │00九三六│ │
│ │ │ │ │0號 │ │
├─┼──────┼──────┼───────┼─────┼───┤
│二│九十一年三月│大安區○○○│九十一年三月二│九十一年七│大安區│
│ │三日十一時二│路○○段○○│十五日北市環安│月十一日廢│清潔隊│
│ │十五分 │號前燈桿 │罰字第X三二九│字第J九一│ │
│ │ │ │二八八號 │00八八九│ │
│ │ │ │ │五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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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十一年三月│大安區○○○│九十一年三月二│九十一年七│大安區│
│ │三日十一時二│路○○段○○│十五日北市環安│月十一日廢│清潔隊│
│ │十五分 │號牆壁 │罰字第X三二九│字第J九一│ │
│ │ │ │二八九號 │00八八九│ │
│ │ │ │ │六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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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十一年三月│文山區○○路│九十一年四月二│九十一年七│文山區│
│ │二日十時六分│○○段○○巷│日北市環文罰字│月十五日廢│清潔隊│
│ │ │○○弄○○號│第X三三五五三│字第J九一│ │
│ │ │旁牆壁上 │四號 │00九三六│ │
│ │ │ │ │一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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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十一年三月│南港區○○街│九十一年三月二│九十一年七│南港區│
│ │二日十四時五│○○號前電 │十六日北市環南│月十一日廢│清潔隊│
│ │十分 │桿上 │罰字第X三三一│字第J九一│ │
│ │ │ │七六三號 │00八九0│ │
│ │ │ │ │二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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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九十一年三月│南港區○○街│九十一年三月二│九十一年七│南港區│
│ │二日十四時五│○○號邊電 │十六日北市環南│月十一日廢│清潔隊│
│ │十分 │桿上 │罰字第X三三一│字第J九一│ │
│ │ │ │七六二號 │00八九0│ │
│ │ │ │ │三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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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九十一年三月│南港區○○街│九十一年三月二│九十一年七│南港區│
│ │二日十五時 │○○巷○○號│十六日北市環南│月十一日廢│清潔隊│
│ │ │邊電桿上 │罰字第X三三一│字第J九一│ │
│ │ │ │七六四號 │00八九0│ │
│ │ │ │ │四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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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十一年三月│內湖區○○○│九十一年三月二│九十一年七│內湖區│
│ │二日七時五分│路○○段○○│十五日北市環內│月十一日廢│清潔隊│
│ │ │巷○○弄口電│罰字第X三一三│字第J九一│ │
│ │ │桿上 │九八五號 │00八九二│ │
│ │ │ │ │五號 │ │
├─┼──────┼──────┼───────┼─────┼───┤
│九│九十一年三月│內湖○○○路│九十一年三月二│九十一年七│內湖區│
│ │二日六時五十│○○段○○巷│十五日北市環內│月十一日廢│清潔隊│
│ │五分 │○○弄○號前│罰字第X三一三│字第J九一│ │
│ │ │電桿上 │九八六號 │00八九二│ │
│ │ │ │ │五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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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十一年三月│文山區○○路│九十一年三月二│九十一年七│文山區│
│ │十一日十一時│○○號前電 │十五日北市環文│月十一日廢│清潔隊│
│ │五十分 │線桿上 │罰字第X三三五│字第J九一│ │
│ │ │ │六0五號 │00八九三│ │
│ │ │ │ │七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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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十一年三月│文山區○○路│九十一年三月二│九十一年七│文山區│
│一│十一日十一時│○○巷○○號│十五日北市環文│月十一日廢│清潔隊│
│ │五十五分 │電線桿上 │罰字第X三三五│字第J九一│ │
│ │ │ │六0六號 │00八九三│ │
│ │ │ │ │八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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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十一年三月│信義區○○街│九十一年四月十│九十一年七│信義區│
│二│十五日十五時│○○巷○○ │二日北市環信罰│月十一日廢│清潔隊│
│ │四十八分 │號牆壁上 │字第X三二六八│字第J九一│ │
│ │ │ │八九號 │00九七六│ │
│ │ │ │ │六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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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十一年三月│信義區○○街│九十一年四月十│九十一年七│信義區│
│三│十五日十五時│○○巷○○ │二日北市環信罰│月十一日廢│清潔隊│
│ │五十九分 │號牆壁上 │字第X三二六八│字第J九一│ │
│ │ │ │八九0號 │00九七六│ │
│ │ │ │ │七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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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十一年四月│文山區○○街│九十一年四月十│九十一年七│文山區│
│四│二日十四時 │○○巷口旁 │六日北市環文罰│月十五日廢│清潔隊│
│ │ │牆壁 │字第X三三五五│字第J九一│ │
│ │ │ │四九號 │00九八四│ │
│ │ │ │ │九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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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十一年四月│文山區○○街│九十一年四月十│九十一年七│文山區│
│五│二日十四時五│○○巷口舊衣│六日北市環文罰│月十五日廢│清潔隊│
│ │分 │回收櫃上 │字第X三三五五│字第J九一│ │
│ │ │ │五0號 │00九八五│ │
│ │ │ │ │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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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十一年四月│內湖區○○路│九十一年五月六│九十一年七│內湖區│
│六│二日十四時四│○○巷○○ │日北市環內罰字│月二十九日│清潔隊│
│ │十五分 │弄口電桿上 │第X三二九九四│廢字第J九│ │
│ │ │ │三號 │一0一一0│ │
│ │ │ │ │七九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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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十一年四月│內湖區○○路│九十一年五月六│九十一年七│內湖區│
│七│二日十四時三│○○巷○○ │日北市環內罰字│月二十九日│清潔隊│
│ │十分 │弄○○號前 │第X三二九九四│廢字第J九│ │
│ │ │電桿上 │二號 │一0一一0│ │
│ │ │ │ │八0號 │ │
├─┼──────┼──────┼───────┼─────┼───┤
│十│九十一年四月│文山區○○路│九十一年四月二│九十一年七│文山區│
│八│十一時 │○○巷○○弄│十九日北市環文│月二十四日│清潔隊│
│ │ │○○號牆上 │罰字第X三二二│廢字第J九│ │
│ │ │ │二四七號 │一0一0三│ │
│ │ │ │ │二五號 │ │
├─┼──────┼──────┼───────┼─────┼───┤
│十│九十一年四月│文山區○○路│九十一年四月二│九十一年七│文山區│
│九│四日十一時 │○○巷○○弄│十九日北市環文│月二十四日│清潔隊│
│ │ │○○號牆上 │罰字第X三二二│廢字第J九│ │
│ │ │ │二四八號 │一0一0三│ │
│ │ │ │ │二六號 │ │
├─┼──────┼──────┼───────┼─────┼───┤
│二│九十一年五月│信義區○○路│九十一年五月二│九十一年七│信義區│
│十│六日九時二十│○○巷○○弄│十一日北市環信│月三十日廢│清潔隊│
│ │五分 │○○號前燈桿│罰字第X三三六│字第J九一│ │
│ │ │上 │七七九號 │0一一二九│ │
│ │ │ │ │0號 │ │
├─┼──────┼──────┼───────┼─────┼───┤
│二│九十一年五月│信義區○○路│九十一年五月二│九十一年七│信義區│
│十│六日九時十分│○○巷○○ │十一日北市環信│月三十日廢│清潔隊│
│一│ │號前燈桿上 │罰字第X三三六│字第J九一│ │
│ │ │ │七八0號 │0一一二九│ │
│ │ │ │ │一號 │ │
└─┴──────┴──────┴───────┴─────┴───┘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北市環稽字第0九一四0七九二
五00號函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略以:「主旨: 臺端因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事件,不服本局廢字第J九一00九三六0∫一、J九一00
八八九五∫六、J九一00八九0二∫四、J九一00八九二五∫六
、J九一00八九三七∫八、J九一00九七六六∫七、J九一00
九八四九∫五0、J九一0一一0七九∫八0、J九一0一0三二五
∫六、J九一0一一二九0∫一號等二十一件處分書,向本府提起訴
願乙案,經再次查證,原告發處分認定有瑕疵,本局已依訴願法第五
十八條規定自行予以撤銷,......」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
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已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
七條第六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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