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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1.12.06. 府訴字第0九一二0八一五四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停止電信服務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廢字第J九一0一二八三四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處分書及九十一年八月九日第C00三八七號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
    信服務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一、關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廢字第J九一0一二八三四號處理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部分,訴願不受理。
    二、關於九十一年八月九日第C00三八七號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處分書部分,訴願駁回。
        事  實
    一、緣本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於九十一年三月五日十一時,於本市○○路○
      ○國中圍牆外發現色情廣告沿街張貼於路旁停放之機車上,遂當場拍
      照採證,並以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北市警同分行字第九一六0八四
      五七0三號函檢附查證資料,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經原處分機關查
      證,廣告物上所登載之聯絡電話號碼 xxxxx係訴願人所有,認訴願人
      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規定,乃以九十一年六月二
      十六日第F0九五二五四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予以舉
      發,嗣以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廢字第J九一0一二八三四號處理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二百
      元罰鍰。
    二、嗣中正第二分局於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十時,於本市○○○路○○巷內
      發現色情廣告沿街張貼於路旁停放之汽車上,合計查獲二百三十四件
      ,廣告物上並登載有聯絡電話號碼 xxxxx,遂當場拍照採證,並以九
      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北市警中正二分行字第九一六二二四八六00號
      函檢附查證資料,移請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處理。經原處分機關
      查認屬實,爰依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以九十一年八月九日第C
      00三八七號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處分書,自九十一年八月二
      十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停止提供違規廣告物所登載電話號碼xx
      xxx之電信服務,合計六個月。
    三、訴願人對原處分機關前揭罰鍰處分及停止電信服務處分均不服,於九
      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
        理  由
    壹、關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廢字第J九一0一二八三四號處理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事件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
      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
      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查本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於事實欄所敘時間、地點,發現載有 xxxxx聯
      絡電話之色情小廣告沿街張貼於停放路旁之機車上,乃移送原處分機
      關查處。原處分機關查認前揭聯絡電話為訴願人所有,即以九十一年
      六月二十六日第F0九五二五四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
      予以舉發,嗣以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廢字第J九一0一二八三四號
      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之
      罰鍰。
    三、嗣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北市環稽字第0九一四0八一六九
      00號函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略以:「主旨:有關 臺端因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本局處分提起訴願乙案,經查原告發處分認定有
      瑕疵,本局已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行予以撤銷九十一
      年七月三十一日廢字第J九一0一二八三四號處分書,請 查照。..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
      及判例意旨,已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貳、關於九十一年八月九日第C00三八七號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處分書部分:
    一、按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
      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
      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
      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行為時電信事業配合廣告物主管機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實施
      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廣告物主管機關依廣告物管理辦法之
      規定。」第四條規定:「廣告物主管機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時,應製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並通知電信事業執行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本府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府環稽字第八八0六五六四七00號函略以:
      「主旨:茲授權以本府環境保護局之名義製作停話處分書,以利執行
      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違規廣告停話處分作業......說明:一
      、茲為縮短行政程序執行流程及公文往返時間,俾利儘速執行停話處
      分作業,爰依廣告物管理辦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執行機關之規定
      ,本府授權逕以環境保護局名義製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處
      分書』。......」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府環三字第八八0四0七七三00號公告:「
      ......公告事項:本府對違反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者作成『停止
      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處分權限,委任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之。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先前已被不肖的有心人士冒用身分資料申請行動電話從事不
       法用途,亦曾收到原處分機關處分書,經訴願人先前提起訴願後,
       臺北市政府作成府訴字第0九一一六五八六五00號訴願決定,訴
       願人深感慶幸。
    (二)今又因刊載在色情小廣告上的電話號碼,使訴願人收到原處分機關
       處分書,亦須到戶籍地警察單位作筆錄,實在令訴願人不勝其煩。
       訴願人再將工作現狀與家庭狀況說明於下,希望原處分機關能將事
       實責任釐清。
    (三)訴願人於九十年九月起任職於○○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任廠務副理
       一職,月薪約四萬餘元,家中並無貸款壓力,實無須冒觸犯刑法之
       風險為此行為,訴願人從未收到原處分機關所查獲聯絡電話帳單,
       即可證明訴願人並非行為人。訴願人曾向電信業者反應,無奈至今
       仍無解決之道,懇請原處分機關詳查,以還訴願人清白。
    三、卷查本案關於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處分書部分,因廢棄物清理
      法與電信法係分別獨立之法律,前者乃是以違規廣告之實際行為人或
      該廣告之受益人等為處罰主體,後者依據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
      觀之,停話與否,應是基於該電話是否為違規廣告刊載之內容,而作
      為宣傳廣告之用,與該電話所有人是否為違規行為人無關。是以,姑
      不論訴願人是否為擅自張貼廣告物之行為人,因本案違規張貼事實明
      確,且系爭電話使用於色情交易聯絡宣傳之用,亦經查證屬實,有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填製之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規(廣告案)查證紀錄表、清查違規色情廣告電話門號統計表、
      採證照片二幀及廣告實體物二件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依電
      信法規定停止系爭電話電信服務之處分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部分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部分為無理由
      ,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及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市長 馬英九 休假
                          副市長 歐晉德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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