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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2.01.16. 府訴字第0九一二0九一五二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小字第A九一00三二八九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所有之xx-xxxx 號自小貨車,經原處分機關通知應於九十一年七月
    十六日前往原處分機關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本市內湖區○○路○○號)接受柴油
    車排煙檢測,嗣訴願人以該車長期於外縣市使用,乃申請原處分機關准予就近至
    臺南市環保單位接受檢測,案經原處分機關准其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前至臺南
    市環保單位接受檢測,訴願人如期前往檢測,並經臺南市環境保護局以九十一年
    七月十八日環空字第0九一00一八六一六號函檢送檢測結果予原處分機關,經
    查系爭車輛排放之空氣污染物│黑煙污染度達六十%,超過法定排放標準(四十
    %),乃以九十一年八月一日D七一八五三八號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
    件通知書予以告發,並以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小字第A九一00三二八九號處分
    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經由
    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巿) 政府。」第三十
      四條規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前項排放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三
      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五條規定者,處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
      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
      查,其實施方式如下:一、儀器檢查:指使用儀器,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方法進行檢查。....」第五十四條規定:「......逕以儀器檢驗不合格者,
      由違規所在地主管機關掣單舉發,必要時,得移送車籍所在地主管機關裁決
      。」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規定:「柴油....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
      ....粒狀污染物及黑煙之標準,分行車型態測定、目測判定及儀器測定,規
      定如左表....使用中車輛檢驗:排放標準:儀器測定:黑煙(污染度%)─
      四0......自八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儀器測定污染度%之測定方法依CNS11644
      及 CNS11645 實施。 二、八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出廠及進口之使用中車輛
      須達本標準。」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二條規定:「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
      超過排放標準者,其罰鍰標準如下:一、汽車....(二)小型車每次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第五條規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
      物超過排放標準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依下列規定處罰....二、排放粒狀污染
      物超過排放標準者....(二)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而未
      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者,依下限標準處罰之。(三)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
      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而未超過排放標準二倍者,依下限標準二倍處
      罰之。....」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稽查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粒狀污染物
      稽查方式分靜態檢查....(一)靜態檢查(儀器檢查)....全負載定轉速
      排煙測試法(本測試儀器之操作,應由訓練合格之稽查人員為之)....B依
      照引擎最大輸出功率的轉速,選擇適當檔位及車速,設三個測驗點如左:a
      引擎最大輸出功率轉速之 100 %± 50rpm。b引擎最大輸出功率轉速之 6
      0 %± 50rpm。 c引擎最大輸出功率轉速之 40 %± 50rpm....。C測試
      結果:每一測驗點連續取樣測試兩次,計算其兩次之排氣煙度平均值....」
      本府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府環一字第0九一一00號公告:「主旨:公告空
      氣污染防制法有關本府權限之委任,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本府將空氣污染防制法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環境保護
      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原處分機關前揭處分書所載違反事實「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值,污染度:六
      0. 0%」與系爭車輛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所測結果為合格(污染度十
      四%)相去甚遠,是否舉發有誤或為檢測機器故障,請查明。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所有之xx「xxxx號自小貨車,係八十八年六月出廠且仍使用
      中車輛,經原處分機關通知前往原處分機關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接受柴油車排
      煙檢測,訴願人依時前往檢測,檢測結果,其黑煙污染度超過法定排放標準
      ,經判定為不合格,此有卷附臺南市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驗結果表影本
      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規定據以告發、處分,自屬有據。
    四、次查移動性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為破壞本市空氣品質最大原因之一,原處
      分機關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良好空氣品質,依法對各類車輛排放污染物之
      狀況進行不同之稽查取締管制措施,有關柴油引擎車輛部分,原處分機關針
      對本市柴油車輛通知其所有人依排定應到檢之日期至到檢處所接受「柴油引
      擎汽車不定期檢驗」,檢驗結果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而
      未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者,依下限標準處罰之。本案經查訴願人所有之xx
      「xxxx號自小貨車,經臺南市環境保護局依上開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稽查作
      業要點規定施以全負載定轉速排煙測試法,檢驗結果系爭車輛出廠於八十二
      年七月一日以後,黑煙(污染度%)排放標準為四0%,惟查系爭車輛第二
      測試點(引擎轉速為二四00【rpm】)之黑煙(污染度%)為六十%,
      超過排放標準而未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依前揭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
      罰鍰標準第五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其應處罰鍰為下限標準(新臺幣三千元
      )。雖訴願人主張系爭車輛事後檢驗合格,然此事後之檢查,非但車況不同
      、時空因素已易,且不足以影響已成立之違規事實。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首
      揭規定,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
      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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