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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2.03.26. 府訴字第0九二0五00三五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署
代 表 人 ○○○
代 理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如後附表編號四十至四
十八號等九件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
起訴願之餘地。......」
二、卷查本件係訴願人所管理之國有土地因鐵皮圍籬下呈現鏤空狀態且未設基座
無法防阻空地內泥沙滲漏,致因雨水沖刷而造成本市○○街○○巷○○、○
○、○○、○○弄雙側道路街道及側溝污染。經本市松山區公所於九十一年
三月二十六日邀集相關單位進行會勘確認污染情節後,原處分機關松山區清
潔隊執勤人員即先行電話通知訴願人請其儘速清理,另寄發改善通知單促請
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前改善完成,惟至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仍未改善,
乃認定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並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
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並以附表所載處分書各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一千二
百元罰鍰。訴願人不服附表編號四十至四十八號等九件處分書,於九十一年
十二月十七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附表
┌──┬───────┬───────┬──────┬───────┐
│編號│行為發現時間 │行為發現地點 │舉發通知書 │處分書日期、文│
│ │ │ │日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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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九十一年四月二│○○街○○巷○│九十一年四月│九十一年七月二│
│ │十二日十五時五│○弄全弄雙側道│二十二日X二│十四日J九一0│
│ │十五分 │路 │九0一九三號│一0二三五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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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九十一年四月二│○○街○○巷 │九十一年四月│九十一年七月二│
│ │十二日十時十分│○○弄全弄雙側│二十四日X二│十五日J九一0│
│ │ │道路 │九0一九四號│一0五五三號 │
├──┼───────┼───────┼──────┼───────┤
│ 三 │九十一年四月二│○○街○○巷 │九十一年四月│九十一年七月二│
│ │二十九日十時四│○○弄全弄雙側│二十九日X三│十五日J九一0│
│ │十分 │道路 │一六七二五號│一0五五七號 │
├──┼───────┼───────┼──────┼───────┤
│ 四 │九十一年五月一│○○街○○巷 │九十一年五月│九十一年七月二│
│ │日十五時三十分│○○弄全弄雙側│一日X二九0│十六日J九一0│
│ │ │道路 │一九五號 │一0九九九號 │
├──┼───────┼───────┼──────┼───────┤
│ 五 │九十一年五月六│○○街○○巷 │九十一年五月│九十一年七月二│
│ │日十時四十分 │○○弄全弄雙側│六日X二九0│十六日J九一0│
│ │ │道路 │一九七號 │一一000號 │
├──┼───────┼───────┼──────┼───────┤
│ 六 │九十一年五月七│○○街○○巷 │九十一年五月│九十一年七月三│
│ │日十四時二十分│○○弄全弄道路│七日X二九0│十日J九一0一│
│ │ │ │一九八號 │一八八六號 │
├──┼───────┼───────┼──────┼───────┤
│ 七 │九十一年五月八│○○街○○巷 │九十一年五月│九十一年七月三│
│ │日十時五十五分│○○弄全弄道路│八日X二九0│十日J九一0一│
│ │ │ │一九九號 │一二三0號 │
├──┼───────┼───────┼──────┼───────┤
│ 八 │九十一年五月九│○○街○○巷 │九十一年五月│九十一年七月三│
│ │日十時四十分 │○○弄全弄道路│九日X二九0│十日J九一0一│
│ │ │及側溝 │二00號 │一八八七號 │
├──┼───────┼───────┼──────┼───────┤
│ 九 │九十一年五月十│○○街○○巷 │九十一年五月│九十一年七月三│
│ │日十時四十分 │○○弄全弄道路│十日X三一六│十日J九一0一│
│ │ │及側溝 │九五一號 │一八八三號 │
├──┼───────┼───────┼──────┼───────┤
│ 十 │九十一年五月十│○○街○○巷 │九十一年五月│九十一年七月三│
│ │三日十三時五十│○○弄全弄道路│十三日X三一│十日J九一0一│
│ │分 │及側溝 │六九五二號 │一八八四號 │
├──┼───────┼───────┼──────┼───────┤
│十一│九十一年五月十│○○街○○巷 │九十一年五月│九十一年七月三│
│ │四日九時五分 │○○弄全弄道路│十四日X三一│十日J九一0一│
│ │ │及側溝 │六九五三號 │一八八五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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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九十一年五月十│○○街○○巷 │九十一年五月│九十一年八月十│
│ │四日十四時十四│○○弄全弄道路│十四日X三一│五日J九一0一│
│ │分 │及側溝 │六九五四號 │四一九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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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九十一年五月二│○○街○○巷 │九十一年五月│九十一年八月十│
│ │十日十時四十分│○○弄全弄道路│二十日X三一│二日J九一0一│
│ │ │ │六九五五號 │四一九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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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九十一年五月二│○○街○○巷 │九十一年五月│九十一年八月十│
│ │十二日十一時三│○○弄全弄道路│二十二日X三│二日J九一0一│
│ │十分 │ │一六九五七號│三三七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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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九十一年五月二│○○街○○巷 │九十一年五月│九十一年八月十│
│ │十三日十三時五│○○弄全弄道路│二十三日X三│二日J九一0一│
│ │十分 │ │一六九五八號│三三七三號 │
├──┼───────┼───────┼──────┼───────┤
│十六│九十一年五月二│○○街○○巷 │九十一年五月│九十一年八月十│
│ │十四日十一時五│○○弄全弄道路│二十四日X三│二日J九一0一│
│ │十分 │ │一六九五九號│三三七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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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九十一年五月二│○○街○○巷 │九十一年五月│九十一年八月十│
│ │十八日十時五分│○○弄全弄道路│二十八日X三│二日J九一0一│
│ │ │ │一六九六0號│三三七五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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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九十一年五月三│○○街○○巷 │九十一年五月│九十一年八月十│
│ │十一日十時四十│○○弄全弄道路│三十一日X三│二日J九一0一│
│ │分 │ │一六九六一號│三三七六號 │
├──┼───────┼───────┼──────┼───────┤
│十九│九十一年六月十│○○街○○巷 │九十一年六月│九十一年八月十│
│ │日十時四十五分│○○弄全弄道路│十日X三一六│二日J九一0一│
│ │ │ │九六二號 │三三七七號 │
├──┼───────┼───────┼──────┼───────┤
│二十│九十一年六月十│○○街○○巷 │九十一年六月│九十一年八月十│
│ │七日十一時五分│○○弄全弄道路│十七日X三一│五日J九一0一│
│ │ │ │六九六三號 │四一九二號 │
├──┼───────┼───────┼──────┼───────┤
│二一│九十一年六月十│○○街○○巷 │九十一年六月│九十一年八月十│
│ │九日十時五分 │○○弄全弄道路│十九日X三一│二日J九一0一│
│ │ │ │六九六六號 │三三七八號 │
├──┼───────┼───────┼──────┼───────┤
│二二│九十一年六月二│○○街○○巷 │九十一年六月│九十一年八月十│
│ │十四日十時十五│○○弄全弄道路│二十四日X三│二日J九一0一│
│ │分 │ │一六九六七號│三三八0號 │
├──┼───────┼───────┼──────┼───────┤
│二三│九十一年六月二│○○街○○巷 │九十一年六月│九十一年八月十│
│ │十六日十一時五│○○弄全弄道路│二十六日X三│二日J九一0一│
│ │十分 │ │一六九六八號│三三七九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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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九十一年七月四│○○街○○巷 │九十一年七月│九十一年八月十│
│ │日十六時三十分│○○弄全弄道路│四日X三一六│二日J九一A0│
│ │ │ │九六九號 │六二七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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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九十一年七月十│○○街○○巷 │九十一年七月│九十一年八月十│
│ │一日十一時三十│○○弄全弄道路│十一日X三一│五日J九一0一│
│ │分 │ │六九七一號 │四一三一號 │
├──┼───────┼───────┼──────┼───────┤
│二六│九十一年七月十│○○街○○巷 │九十一年七月│九十一年八月十│
│ │五日十六時三十│○○弄全弄道路│十五日X三一│二日J九一A0│
│ │分 │ │六九七二號 │六二七一號 │
├──┼───────┼───────┼──────┼───────┤
│二七│九十一年七月十│○○街○○巷 │九十一年七月│九十一年八月十│
│ │七日十時三十五│○○弄全弄道路│十七日X三一│五日J九一0一│
│ │分 │ │六九七三號 │四一九三號 │
├──┼───────┼───────┼──────┼───────┤
│二八│九十一年七月十│○○街○○巷 │九十一年七月│九十一年八月十│
│ │九日十時五十五│○○弄全弄道路│十九日X三一│二日J九一A0│
│ │分 │ │六九七四號 │六二七二號 │
├──┼───────┼───────┼──────┼───────┤
│二九│九十一年七月二│○○街○○巷 │九十一年七月│九十一年八月九│
│ │十二日十一時三│○○弄全弄道路│二十二日X三│日J九一A0六│
│ │十五分 │ │一六九七五號│五八二號 │
├──┼───────┼───────┼──────┼───────┤
│三十│九十一年七月二│○○街○○巷 │九十一年七月│九十一年八月九│
│ │十四日十時四十│○○弄全弄道路│二十四日X三│日J九一A0六│
│ │分 │及側溝 │一六九七六號│五八三號 │
├──┼───────┼───────┼──────┼───────┤
│三一│九十一年七月二│○○街○○巷 │九十一年七月│九十一年八月九│
│ │十六日十時五十│○○弄全弄道路│二十六日X三│日J九一A0六│
│ │分 │ │一六九七七號│五八四號 │
├──┼───────┼───────┼──────┼───────┤
│三二│九十一年八月二│○○街○○巷 │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九月三│
│ │日十一時五分 │○○弄全弄道路│二日X三一六│日J九一A0七│
│ │ │ │九八一號 │二三七號 │
├──┼───────┼───────┼──────┼───────┤
│三三│九十一年八月六│○○街○○巷 │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九月三│
│ │日十時五分 │○○弄全弄道路│六日X三一六│日J九一A0七│
│ │ │及側溝 │九八二號 │二三八號 │
├──┼───────┼───────┼──────┼───────┤
│三四│九十一年八月七│○○街○○巷 │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九月三│
│ │日十一時五分 │○○弄全弄道路│七日X三一六│日J九一A0七│
│ │ │ │九八三號 │二三九號 │
├──┼───────┼───────┼──────┼───────┤
│三五│九十一年八月八│○○街○○巷 │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九月三│
│ │日十一時五分 │○○弄全弄道路│八日X三一六│日J九一A0七│
│ │ │ │九八四號 │二四一號 │
├──┼───────┼───────┼──────┼───────┤
│三六│九十一年八月九│○○街○○巷 │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九月三│
│ │日十一時五分 │○○弄全弄道路│八日X三一六│日J九一A0七│
│ │ │ │九八五號 │二四二號 │
├──┼───────┼───────┼──────┼───────┤
│三七│九十一年八月十│○○街○○巷 │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九月三│
│ │二日十五時十分│○○弄全弄道路│十二日X三一│日J九一A0七│
│ │ │ │六九八六號 │二四0號 │
├──┼───────┼───────┼──────┼───────┤
│三八│九十一年八月十│○○街○○巷 │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九月三│
│ │三日九時五分 │○○弄全弄道路│十三日X三一│日J九一A0七│
│ │ │ │六九八七號 │二四三號 │
├──┼───────┼───────┼──────┼───────┤
│三九│九十一年八月十│○○街○○巷 │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九月三│
│ │四日十時五十分│○○弄全弄道路│十四日X三一│日J九一A0七│
│ │ │ │六九八八號 │二四四號 │
├──┼───────┼───────┼──────┼───────┤
│四十│九十一年五月二│○○街○○巷 │九十一年五月│九十一年十月三│
│ │十一日十時五分│○○弄全弄道路│二十一日X三│十一日J九一0│
│ │ │ │一六九五六號│一六二九七號 │
├──┼───────┼───────┼──────┼───────┤
│四一│九十一年七月三│○○街○○巷 │九十一年七月│九十一年十月三│
│ │十日十時五分 │○○弄全弄道路│三十日X三一│十一日J九一0│
│ │ │ │六九七八號 │一六二九二號 │
├──┼───────┼───────┼──────┼───────┤
│四二│九十一年七月三│○○街○○巷 │九十一年七月│九十一年十月三│
│ │十一日九時五分│○○弄全弄道路│三十一日X三│十一日J九一0│
│ │ │ │一六九七九號│一六二九三號 │
├──┼───────┼───────┼──────┼───────┤
│四三│九十一年八月二│○○街○○巷 │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十一月│
│ │十一日九時五分│○○弄全弄道路│二十一日X三│七日J九一0一│
│ │ │ │一六九九四號│八五四三號 │
├──┼───────┼───────┼──────┼───────┤
│四四│九十一年八月二│○○街○○巷 │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十一月│
│ │十六日九時三十│○○弄全弄道路│二十六日X三│七日J九一0一│
│ │分 │ │一七七五二號│八五四四號 │
├──┼───────┼───────┼──────┼───────┤
│四五│九十一年八月二│○○街○○巷 │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十一月│
│ │十九日十時四十│○○弄全弄道路│二十九日X三│七日J九一0一│
│ │五分 │及側溝 │一七七五七號│八五四七號 │
├──┼───────┼───────┼──────┼───────┤
│四六│九十一年八月三│○○街○○巷 │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十一月│
│ │十九日十時五十│○○弄全弄道路│三十日X三一│七日J九一0一│
│ │分 │ │七七五八號 │八五四八號 │
├──┼───────┼───────┼──────┼───────┤
│四七│九十一年九月二│○○街○○巷 │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十一月│
│ │日九時五十分 │○○弄全弄道路│二日X三一七│七日J九一0一│
│ │ │ │七五九號 │八五四九號 │
├──┼───────┼───────┼──────┼───────┤
│四八│九十一年九月四│○○街○○巷 │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十一月│
│ │日十時五十分 │○○弄全弄道路│四日X三一七│七日J九一0一│
│ │ │ │七六0號 │八五五0號 │
└──┴───────┴───────┴──────┴───────┘
三、嗣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北市環稽字第0九二四000五八00號
函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略以:「主旨:有關貴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
起訴願乙案,經重新審查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廢字第J九一0一六二九一
號等九件處分書(如答辯書所列處分書號)認定有瑕疵,本局已依訴願法第
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行予以撤銷,並由原告發單位(本局所屬松山區清
潔隊)重新查處後依規定辦理,請查照。......」所附答辯書並載明:「..
....惟經重新審查,本案法條依據有誤,是以本局已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
二項規定,自行撤銷第J九一0一六二九一號等九件處分書並由原告發單位
(本局所屬松山區清潔隊)重新查處後依規定辦理......」準此,原處分已
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
六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市長 馬英七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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