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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2.07.30. 府訴字第0九二一四九0五一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財團法人○○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廢字第J九二
00三一九一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緣原處分機關南港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八時十分在本市南港區
○○街○○巷口公園處,查認訴願人未使用專用垃圾袋且未依規定放置垃圾包,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乃以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北市環南罰字第X三四
四九三0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予以告發。嗣以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廢字第J九二00三一九一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四千
五百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先以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北市環稽貳字第0九二六0五四0
八00號函知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 貴堂因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XNO 三四
四九三0號通知書)遭告發提起陳情乙案,......說明......二、本案經查原告發XN
O 三四四九三0號通知書業已撤銷,......」原處分機關復以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北市環稽字第0九二四0四一八八00號函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略以:「主旨:有關貴
堂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本局告發處分提起訴願乙案,經查所提之九十二年三
月十四日廢字第J九二00三一九一號處分書(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X三四四九三
0號通知書)本局(衛生稽查大隊)已以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北市環稽貳字第0九二六
0五四0八00號函撤銷在案,請查照。......」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
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市長 馬英
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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