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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3.03.03. 府訴字第0九二一五六九二二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廢字第J九
二0一八一九一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執勤人員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十八時十五分,於本市南港區○○街○○
巷○○號旁垃圾集中收集點,發現垃圾代收業者○○○交運之垃圾中有以偽造之中型專用垃
圾袋盛裝垃圾,乃告發○○○。嗣經陳君配合原處分機關執勤人員進行查證,經查認系爭偽
袋之實際使用人係訴願人,乃以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北市環查察罰字第X三五六六九九號處理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改告發訴願人,並經訴願人確認簽名收受,原處分機關嗣
以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廢字第J九二0一八一九一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處
以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二百元罰鍰。上開處分書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送達,訴
願人不服,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
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
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
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行為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得依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訂定前二項以外之相關規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
有變更者,亦同。」
行為時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本市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以下簡稱清理費)之徵收,按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規定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得採販售專用垃圾袋徵收方式(以下簡稱隨袋徵收)
徵收之。」「前項所稱專用垃圾袋,指有固定規格、樣式,......專用以盛裝一般廢棄
物之袋狀容器,其規格、樣式及容積,由環保局訂定公告之。」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
處理費隨袋徵收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民眾排出一般廢棄物,均應盛裝於隨袋徵收一
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專用垃圾袋內;但經環保局認可,符合從量徵收原則者,不在此
限。」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北市環五字第0九一三0一五八一00號函:「
主旨:有關民眾使用偽造專用垃圾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遭告發案件,修訂
裁罰原則乙案,請查照。說明:一、依臺北市議會第八屆第二十四次臨時大會警政衛生
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九十一、一、七)決議:『針對民眾使用偽造專用垃圾袋之告發及
處分,請環保局依行政法比例原則考量違反次數彈性裁罰』辦理。二、裁罰原則如后:
(一)被查獲一般民眾(住戶)首次違反者,裁處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罰鍰,再次累犯
者,裁處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整罰鍰。(二)被查獲對象如為店家(營業性質者)、事業
機關(構)者,首次違反者,裁處新臺幣參仟元整罰鍰,再次累犯者,裁處新臺幣陸仟
元整罰鍰。三、本裁罰原則自文到次日起適用。」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北市環三字第0九一三一六六七六0一號公告:「......公告事
項:一、家戶、政府機構、公立中小學、公有市場等一般廢棄物,交本局清運者應依下
列方式清除:(一)一般廢棄物......應依『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
例』及『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隨袋徵收作業要點』之規定,使用本市專用垃圾
袋將垃圾包紮妥當,依本局規定時間,於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置於垃圾車
內。......二、政府機構、公立中小學、公有市場以外之非家戶產生一般廢棄物,或性
質上得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且月平均之每日排出量在三十公斤以內之一般事業
廢棄物,除巨大垃圾、化糞池污物或本局另有規定外,得遵照本公告事項一規定之家戶
一般廢棄物清除方式送交本局清運。其餘非家戶產生之廢棄物應由本局以外之公民營廢
棄物清除(理)機構清除之。三、廢棄物不得任意棄置於地面,非行人行走期間飲食或
活動產生之廢棄物不得投置於行人專用清潔箱或其他未經指定之處所。......六、未依
本公告規定排出或違規棄置一般廢棄物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或第二十七條
規定,以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處罰。」本府處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五十一條第一
項、五十一條第二項、五十二條、五十三條、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
條、五十九條案件裁罰標準(節略)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訴願人於九十年十月間在本市○○夜市向一殘障同胞,以三百元之價格購得中型專用垃
圾袋一包,觀其顏色字體與坊間所出售者並無異樣,況價格亦復相當,不知有假,迨一
經使用,社區清潔工即來詢問該垃圾袋是否為訴願人所提出?訴願人即坦然承認,經警
告後訴願人即甘令損失,丟棄該偽造之垃圾袋,應屬被害人,反受處罰,心不甘服!
三、卷查本件係原處分機關執勤人員於事實欄所敘時、地,發現垃圾代收業者○○○交運之
垃圾中有以偽造之中型專用垃圾袋盛裝垃圾,案經查認系爭偽袋之實際使用人係訴願人
,乃掣單告發,嗣以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廢字第J九二0一八一九一號處理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案件處分書,處以訴願人一千二百元罰鍰。上開違章事實並經訴願人於舉發通知
書簽名確認,此有原處分機關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北市環查察罰字第X三五六六九九號處
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依法告發、處分,自
屬有據。
四、次查,基於污染者付費之公平原則,本巿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公告實施一般廢棄物清
除處理費隨袋徵收,民眾應依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清理一般廢棄物。該一般廢棄物清除
處理費隨袋徵收政策實施前,原處分機關已透過電視、廣播、報章雜誌等各類媒體及舉
辦本巿各里之說明會密集廣為宣導,應可認已善盡指導及告知之責。又按臺北市一般廢
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清理一般廢
棄物者,在隨袋徵收實施後三個月內由原處分機關勸導改善,勸導不從者由原處分機關
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處罰,並得按次處罰;三個月後得不經勸導,逕予處罰。本巿
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公告實施一般廢棄物清理費隨袋徵收,依前開規定,自同年十月
一日起,對於未依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清理一般廢棄物者,原處分機關即得逕予處罰。
另依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北市環五字第0九一三0一五八一00號函,將有
關民眾使用偽造專用垃圾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遭告發案件,修訂裁罰原則
,依情節輕重,一般民眾首次違反者,裁處一千二百元之罰鍰,再次累犯者,裁處四千
五百元之罰鍰。本件訴願人既未依規定將垃圾盛裝於規定之專用垃圾袋內,即違反法定
作為義務,依法自屬可罰。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公告及裁罰標準,處以訴願
人法定最低額一千二百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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