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臺北市政府 93.03.18. 府訴字第0九三0三00九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市場自治會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廢字第J九三00
0八八二號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十八條規定:「自然人、法
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
第三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三、訴願
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行政法院五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一八號判例:「人民提起訴願,須以官署之處分致損害其
權利或利益為前提。所謂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係指原處分所生具體的效果,致損害其確
實的權利或利益而言。......」
二、卷查本件係因原處分機關水肥處理第二隊執勤人員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十二時二十分,
至本市信義區○○街○○巷○○號○○市場實施公眾使用廁所設備及清潔維護檢查時,
發現該市場內廁所有廁位積垢、門窗不潔及地面潮濕等缺失,檢查結果總分經評定為六
十分,低於勸導分數之下限(八十四分至七十六分為勸導分數),遂由原處分機關以九
十三年一月八日北市環00三七二罰字第X三五一九三0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舉發通知書對本市市場管理處予以告發,嗣以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廢字第J九三000
八八二號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處本市市場管理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案經本市市場管理處以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北市市一字第0九三三0一一八六00號
函及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北市市一字第0九三三0二七六五00號函分別轉交上開舉發
通知書及處分書,並請訴願人依系爭處分書所定期限繳交相關罰鍰。訴願人不服,於九
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二月二十日補充訴願理由、二月二十三日補正程序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三、查原處分機關上開舉發通知書及處分書,係以本市市場管理處為舉發對象及處分相對人
,本件訴願人既非受處分人,雖本市市場管理處將上開處分書所處罰鍰,責令訴願人依
限繳交,亦難認訴願人與本件處分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其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
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應屬當事人不適格。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市長 馬英九 請
假
副市長 歐晉德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