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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3.03.17. 府訴字第0九二二八三一0七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住字第D九
二000三0四號執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本案係原處分機關執行「九十二年度動力計排煙檢測及油品檢測計畫」,於九十二年
九月十日十五時二十七分,在本市內湖區○○路○○號原處分機關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內,採
集屬○○有限公司所有,由訴願人駕駛之 xxx─xx號自用大貨車使用油品(樣品編號:E0
二─九二0一二),前開油品樣品經檢驗結果,硫含量達0‧一三0%,超過法定管制標準
(0‧0三五%),原處分機關乃以九十二年十月七日Y0一五三四四號違反空氣污染防制
法案件通知書予以告發,並以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住字第D九二000三0四號執行違反空
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七萬五千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
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製造、進口、販賣或使用供交通工具用之
燃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之成分標準及性能標準。但專供出口者,不在
此限。」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
者,處使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處製造、販賣或進口者新臺幣十萬元
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車用汽柴油成分及性能管制標準第四條規定:「柴油成分標準,........項目、─硫含
量......標準值─0‧0三五wt%,max......」
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使用柴油不符合成分標準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使用人........三、硫含量超過0‧一
wt%以上者,其為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三萬元,其為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訴願人於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十五時二十七分(應為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十四時五分)駕駛
xxx─xx號貨車,經攔檢黑煙不合格,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繳納罰鍰五千元,又於(
九十二)年(九)月(十)日至○○路○○號檢驗黑煙合格。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住字
第D九二000三0四號處分書,燃料未符規定罰鍰七萬五千元,滿心疑問,黑煙過量
因未做好定期保養而排量過高,受罰款個人因素無話可說,但是燃料部分都是到各大加
油站加油的,為何檢驗不符,罰鍰是罰使用人,此部分請再次審核。
三、卷查原處分機關執行「九十二年度動力計排煙檢測及油品檢測計畫」,於九十二年九月
十日十五時二十七分,在本市內湖區○○路○○號原處分機關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內,採
集屬○○有限公司所有,由訴願人駕駛之 xxx─xx號自用大貨車使用油品(樣品編號:
E0二─九二0一二),前開油品樣品經檢驗結果,硫含量達0‧一三0%,超過法定
管制標準(0‧0三五%),經判定為不合格,此有卷附原處分機關委託瑩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高雄檢驗室之油品檢驗報告及由訴願人簽名之現場採樣記錄表(含採樣照片)
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據以告發、處分,自屬有據。
四、復查使用供交通工具用之燃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之成分標準及性能標
準,違反者處使用人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
第六十四條定有明文。至於所稱使用人係指以交通工具使用燃料之人,與交通工具之所
有者無涉;至對於製造、進口及販賣者,依前揭規定,亦有相關處罰規定。是本案經依
卷附現場採樣記錄表影本所載,系爭交通工具之加油者為駕駛人,並經訴願人於駕駛人
欄簽名在案,則訴願人尚難以前開理由而邀免責。從而,原處分機關處以訴願人七萬五
千元罰鍰,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市長 馬英九 請
假
副市長 歐晉德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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