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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3.03.31. 府訴字第0九三0四一三八九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代 理 人 ○○○律師
          ○○○律師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廢字第H九
    二00二八六六號等如附表所列之五十一件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
    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緣原處分機關信義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至本市信義區○○路○○段
      ○○號○○大樓現場會勘,查認訴願人將其搬遷後遺留之廢電線電纜、輕鋼架、廢木板
      、塑膠及泡棉等廢棄物,棄置於原承租辦公場址○○大樓○○至○○樓內,未依事業廢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規定妥適處理,乃以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北市環信
      通字第B九一一八0七一號環境清潔維護改善通知單通知訴願人,請訴願人於九十二年
      六月二十日前清除留置於○○大樓○○樓至○○樓室內物品,若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
      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予以告發。原處分機關並以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北市環稽字第0
      九二四0五一六三00號函通知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貴公司於本市信義區○○路
      ○○段○○號○○大樓○○至○○樓,因辦公場所搬遷拆除留置於室內之物品,請於九
      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前完成清除,......說明......:四、......本局將於九十二年六月
      二十一日改善期限屆滿後派員前往複查,若貴公司仍未完成清除,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三十六條舉發暨同法第五十二條『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廢棄物,違反第二十
      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三、嗣原處分機關另以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北市環稽字第0九二四0五八六八00號函通
      知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貴公司因辦公場所搬遷拆除物品及廢棄物遺留於本市信義
      區○○路○○段○○號○○大樓內乙案,務請於限期內完成清除改善,以免遭按日連續
      處罰之處分,請查照。說明:一、本局信義區清潔隊前依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會
      勘結論,對貴公司開立北市環信通字第B九一一八0七一號通知書,另本局以九十二年
      六月十三日北市環稽字第0九二四0五一六三00號函請貴公司應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
      日前清除完畢(,)前述廢棄物品乙節諒達。二、本局派員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稽
      查,發現貴公司遺留於○○大樓內之物品仍未完成清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處分並通知限期改善(限於九十二
      年七月六日前改善完成)。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完成改善工作,屆期本局衛生稽查大隊
      將派員前往複查。三、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齊完成改善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以利進行查驗,屆期若仍未
      完成,即處以按日連續處罰之處分。」
    四、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改善期限屆滿後派員前往複查,發現
      訴願人遺留於○○大樓內之物品仍未完成清除,認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遂依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處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六千元罰鍰。並因前開九
      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北市環稽字第0九二四0五八六八00號函業已通知訴願人應於九
      十二年七月六日前改善完成,屆期若仍未完成改善,即處以按日連續處罰之處分;原處
      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乃於改善期限(九十二年七月六日)屆滿後,派員實施複查結果,
      發現訴願人於限期內仍未完成改善,於當場拍照採證後,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二條
      規定,前業已開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廢字第H九二A00五四一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處分書,及自九十二年七月七日起按日連續處罰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廢字第
      H九二00一六七七號等九十六件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各處以訴願人六千
      元罰鍰在案。因訴願人迄未清除改善完成,原處分機關遂再以附表所載共計五十一件按
      日連續處罰處分書,各處訴願人六千元罰鍰(五十一件合計處三十萬六千元罰鍰)。訴
      願人不服附表所載五十一件處分書,分別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及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向本府提起訴願及追加訴願。
    附表
    ┌───┬────┬────┬───────┬────────┐
    │編 號│行為發現│行為發現│舉發通知書日期│處分書日期、字號│
    │   │時間  │地點  │、字號    │        │
    ├───┼────┼────┼───────┼────────┤
    │ 一 │九十二年│北市信義│九十二年十月十│九十二年十月二十│
    │   │十月十九│區○○路│九日第F一一0│八日廢字第H九二│
    │   │日   │○○段○│四三三號   │00二八六六號 │
    │   │    │○號○○│       │        │
    │   │    │樓至○○│       │        │
    │   │    │樓   │       │        │
    ├───┼────┼────┼───────┼────────┤
    │ 二 │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月十│九十二年十月二十│
    │   │十月十六│    │九日第F一一0│八日廢字第H九二│
    │   │日   │    │三六一號   │00二八六七號 │
    ├───┼────┼────┼───────┼────────┤
    │ 三 │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月二│九十二年十月二十│
    │   │十月二十│    │十日第F一一0│八日廢字第H九二│
    │   │日   │    │三六四號   │00二八六八號 │
    ├───┼────┼────┼───────┼────────┤
    │ 四 │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月十│九十二年十月二十│
    │   │十月十七│    │七日第F一一0│八日廢字第H九二│
    │   │日   │    │二六一號   │00二八六九號 │
    ├───┼────┼────┼───────┼────────┤
    │ 五 │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月十│九十二年十月二十│
    │   │十月十日│    │日第F一一0二│八日廢字第H九二│
    │   │    │    │六五號    │00二八七0號 │
    ├───┼────┼────┼───────┼────────┤
    │ 六 │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月十│九十二年十月二十│
    │   │十月十四│    │日第F一一0二│八日廢字第H九二│
    │   │日   │    │六六號    │00二八七一號 │
    ├───┼────┼────┼───────┼────────┤
    │ 七 │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月十│九十二年十月二十│
    │   │十月十五│    │七日第F一0七│四日廢字第H九二│
    │   │日   │    │九二七號   │00二八二五號 │
    ├───┼────┼────┼───────┼────────┤
    │ 八 │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月十│九十二年十月二十│
    │   │十月十三│    │三日第F一一0│四日廢字第H九二│
    │   │日   │    │四二四號   │00二八二六號 │
    ├───┼────┼────┼───────┼────────┤
    │ 九 │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月十│九十二年十月二十│
    │   │十月十八│    │八日第F一一0│八日廢字第H九二│
    │   │日   │    │二七九號   │00二八七三號 │
    ├───┼────┼────┼───────┼────────┤
    │ 十 │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月二│九十二年十月二十│
    │   │十月二十│    │十一日第F一一│九日廢字第H九二│
    │   │一日  │    │0四六九號  │00二八九二號 │
    ├───┼────┼────┼───────┼────────┤
    │ 十一 │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月二│九十二年十一月三│
    │   │十月二十│    │十四日第F一一│日廢字第H九二0│
    │   │四日  │    │0二八四號  │0二九三八號  │
    ├───┼────┼────┼───────┼────────┤
    │ 十二 │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月二│九十二年十一月三│
    │   │十月二十│    │十二日第F一一│日廢字第H九二0│
    │   │二日  │    │0三六六號  │0二九三九號  │
    ├───┼────┼────┼───────┼────────┤
    │ 十三 │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月二│九十二年十一月三│
    │   │十月二十│    │十七日第F一一│日廢字第H九二0│
    │   │七日  │    │0四三八號  │0二九四0號  │
    ├───┼────┼────┼───────┼────────┤
    │ 十四 │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月二│九十二年十一月三│
    │   │十月二十│    │十七日第F一一│日廢字第H九二0│
    │   │三日  │    │0四三七號  │0二九四一號  │
    ├───┼────┼────┼───────┼────────┤
    │ 十五 │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月二│九十二年十一月三│
    │   │十月二十│    │十五日第F一一│日廢字第H九二0│
    │   │五日  │    │0二八五號  │0二九七0號  │
    ├───┼────┼────┼───────┼────────┤
    │ 十六 │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月二│九十二年十一月三│
    │   │十月二十│    │十八日第F一一│日廢字第H九二0│
    │   │八日  │    │0二九五號  │0二九七一號  │
    ├───┼────┼────┼───────┼────────┤
    │ 十七 │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月二│九十二年十一月五│
    │   │十月二十│    │十九日第F一一│日廢字第H九二0│
    │   │九日  │    │0三七五號  │0三00六號  │
    ├───┼────┼────┼───────┼────────┤
    │ 十八 │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月二│九十二年十一月五│
    │   │十月二十│    │十六日第F一一│日廢字第H九二0│
    │   │六日  │    │0二八六號  │0二九八六號  │
    ├───┼────┼────┼───────┼────────┤
    │ 十九 │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一月十│
    │   │十一月二│    │二日第F一一0│二日廢字第H九二│
    │   │日   │    │四四二號   │00三0四四號 │
    ├───┼────┼────┼───────┼────────┤
    │ 二十 │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一月十│
    │   │十一月四│    │四日第F一0七│二日廢字第H九二│
    │   │日   │    │九三一號   │00三0四五號 │
    ├───┼────┼────┼───────┼────────┤
    │二十一│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一月十│
    │   │十一月一│    │一日第F一一一│二日廢字第H九二│
    │   │日   │    │0五一號   │00三0六五號 │
    ├───┼────┼────┼───────┼────────┤
    │二十二│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月三│九十二年十一月十│
    │   │十月三十│    │十日第F一一0│二日廢字第H九二│
    │   │日   │    │四七一號   │00三0六九號 │
    ├───┼────┼────┼───────┼────────┤
    │二十三│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月三│九十二年十一月十│
    │   │十月三十│    │十一日第F一一│二日廢字第H九二│
    │   │一日  │    │0四七二號  │00三0七0號 │
    ├───┼────┼────┼───────┼────────┤
    │二十四│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一月十│
    │   │十一月六│    │六日第F一0七│二日廢字第H九二│
    │   │日   │    │九三四號   │00三0七一號 │
    ├───┼────┼────┼───────┼────────┤
    │二十五│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一月十│
    │   │十一月八│    │八日第F一一0│四日廢字第H九二│
    │   │日   │    │四五0號   │00三0八二號 │
    ├───┼────┼────┼───────┼────────┤
    │二十六│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一月十│
    │   │十一月五│    │五日第F一一0│四日廢字第H九二│
    │   │日   │    │三七九號   │00三0八三號 │
    ├───┼────┼────┼───────┼────────┤
    │二十七│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一月十│
    │   │十一月三│    │三日第F一一一│四日廢字第H九二│
    │   │日   │    │0五七號   │00三0八四號 │
    ├───┼────┼────┼───────┼────────┤
    │二十八│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一月二│
    │   │十一月十│    │十七日第F一一│十一日廢字第H九│
    │   │七日  │    │0四七四號  │二00三一五0號│
    ├───┼────┼────┼───────┼────────┤
    │二十九│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一月二│
    │   │十一月十│    │十九日第F一一│十一日廢字第H九│
    │   │二日  │    │一一0二號  │二00三一五一號│
    ├───┼────┼────┼───────┼────────┤
    │ 三十 │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一月二│
    │   │十一月十│    │十三日第F一一│十一日廢字第H九│
    │   │三日  │    │一一0七號  │二00三一三九號│
    ├───┼────┼────┼───────┼────────┤
    │三十一│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一月二│
    │   │十一月九│    │十一日第F一一│十一日廢字第H九│
    │   │日   │    │一0五八號  │二00三一四0號│
    ├───┼────┼────┼───────┼────────┤
    │三十二│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一月二│
    │   │十一月十│    │十一日第F一0│十一日廢字第H九│
    │   │日   │    │七九三五號  │二00三一二四號│
    ├───┼────┼────┼───────┼────────┤
    │三十三│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一月二│
    │   │十一月十│    │十一日第F一一│十一日廢字第H九│
    │   │一日  │    │0三八九號  │二00三一二三號│
    ├───┼────┼────┼───────┼────────┤
    │三十四│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一月二│
    │   │十一月七│    │十二日第F一一│十一日廢字第H九│
    │   │日   │    │一一0一號  │二00三一二一號│
    ├───┼────┼────┼───────┼────────┤
    │三十五│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一月二│
    │   │十一月十│    │十六日第F一0│十四日廢字第H九│
    │   │六日  │    │七九00號  │二00三一七四號│
    ├───┼────┼────┼───────┼────────┤
    │三十六│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月二十│
    │   │十一月十│    │十七日第F一一│四日廢字第H九二│
    │   │五日  │    │一一0八號  │00三一七三號 │
    ├───┼────┼────┼───────┼────────┤
    │三十七│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一月二│
    │   │十一月十│    │十四日第F一一│十八日廢字第H九│
    │   │四日  │    │一0六四號  │二00三二四五號│
    ├───┼────┼────┼───────┼────────┤
    │三十八│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一月二│
    │   │十一月二│    │二十日第F一一│十八日廢字第H九│
    │   │十日  │    │一0六七號  │二00三二四六號│
    ├───┼────┼────┼───────┼────────┤
    │三十九│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一月二│
    │   │十一月十│    │二十六日第F一│十八日廢字第H九│
    │   │九日  │    │一一一一六號 │二00三二四七號│
    ├───┼────┼────┼───────┼────────┤
    │ 四十 │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一月二│
    │   │十一月十│    │十八日第F一0│十八日廢字第H九│
    │   │八日  │    │七九三九號  │二00三二四八號│
    ├───┼────┼────┼───────┼────────┤
    │四十一│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一月二│
    │   │十一月二│    │二十一日第F一│十八日廢字第H九│
    │   │十一日 │    │一0三九四號 │二00三二四九號│
    ├───┼────┼────┼───────┼────────┤
    │四十二│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一月二│
    │   │十一月二│    │二十二日第F一│十八日廢字第H九│
    │   │十二日 │    │一0三九五號 │二00三二五0號│
    ├───┼────┼────┼───────┼────────┤
    │四十三│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一月二│
    │   │十一月二│    │二十四日第F一│十八日廢字第H九│
    │   │十四日 │    │一0三九七號 │二00三二五一號│
    ├───┼────┼────┼───────┼────────┤
    │四十四│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二月三│
    │   │十一月二│    │二十八日第F一│日廢字第H九二0│
    │   │十三日 │    │一一一一七號 │0三三0七號  │
    ├───┼────┼────┼───────┼────────┤
    │四十五│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二月三│
    │   │十一月二│    │二十八日第F一│日廢字第H九二0│
    │   │十五日 │    │一一一二一號 │0三三0八號  │
    ├───┼────┼────┼───────┼────────┤
    │四十六│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二月十│
    │   │十一月二│    │二十六日第F一│日廢字第H九二0│
    │   │十六日 │    │一一五0三號 │0三三四五號  │
    ├───┼────┼────┼───────┼────────┤
    │四十七│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二月十│
    │   │十一月二│    │二十八日第F一│日廢字第H九二0│
    │   │十八日 │    │0七九四二號 │0三三四六號  │
    ├───┼────┼────┼───────┼────────┤
    │四十八│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二月│九十二年十二月十│
    │   │十一月三│    │一日第F一一一│日廢字第H九二0│
    │   │十日  │    │一二二號   │0三三四七號  │
    ├───┼────┼────┼───────┼────────┤
    │四十九│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二月十│
    │   │十一月二│    │二十七日第F一│日廢字第H九二0│
    │   │十七日 │    │一一0七六號 │0三三四八號  │
    ├───┼────┼────┼───────┼────────┤
    │ 五十 │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十二月十│
    │   │十一月二│    │二十九日第F一│日廢字第H九二0│
    │   │十九日 │    │一一0七八號 │0三三四九號  │
    ├───┼────┼────┼───────┼────────┤
    │五十一│九十二年│同右  │九十二年十二月│九十二年十二月十│
    │   │十二月一│    │一日第F一一一│五日廢字第H九二│
    │   │日   │    │五0五號   │00三三八四號 │
    └───┴────┴────┴───────┴────────┘
    五、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北市環稽字第0九三四0一八六
      一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貴公司因涉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本局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廢字第H九二00二八六六號等五
      十一件處分書,提起訴願乙案,經重新審查結果,本局已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
      定,自行予以撤銷......」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
      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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