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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3.09.23. 府訴字第0九三一三一二五二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四月七日毒字第Y
九三00000五號處理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
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四月二日於本市大安區○○路○○段○○號○○樓訴願人場所,
查認訴願人未依規定取得輸入許可證而擅自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六氯乙烷」,違反毒性化學
物質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乃以九十三年四月二日T00一0三0號執行違反毒性化
學物質管理法案件通知書予以告發,嗣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以九
十三年四月七日毒字第Y九三00000五號處理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處分書處訴
願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五月十三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二、運作:對化學物質進行製 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
為。……」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
為直轄巿政府……。」第五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化學物質之毒理特性,公告為
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
質,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有關之運作。……」第九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
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法行之。……」第十條
規定:「毒性化學物質經科學技術或實地調查研究,證實原公告之管理事項已不合需要
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變更或註銷之。」第十一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應
申請核發許可證或登記備查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行為。經指定應申請核發許可證之運作
行為,運作人應提出該物質之成分、性能、管理方法及有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核發許可證後,始得運作。……」第二十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運送之安全裝備、
申報、許可、檢驗、檢查等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第三十二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
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登記或撤銷其
許可證……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而擅自運作者。」同法施行細則第
四條規定:「本法所定直轄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規之執行與直轄市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之訂定、釋示及執行事項。……」第八條規定
:「輸入毒性化學物質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指定為應申請核發許可證之運作行為;其
運作人應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核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輸入。但經中央
主管機關另行公告指定者,不在此限。……」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下列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應於運送前向起運地主管機關申報。……三、輸入、
輸出毒性化學物質。……」第四條規定:「前條所定申報,應填具下列文件為之:一、
一式六聯運送聯單。二、所有人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許可證、登記備查文件或主管機關
核准運作之其他文件影本。……」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第貳點規定:「毒性化學物質
運作核准事項:一、製造、輸入、販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達最低管制限量以上者,
應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作業要點規定取得許可證,始得運作。……」第參點規定:
「毒性化學物質輸入、輸出及運送規定:一、輸入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八條及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規定,逐批向起運地主管機關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送
聯單;……。」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申請製造許可證、輸入
許可證之運作人,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防災基本資料表(輸入場所無
貯存毒性化學物質者免附)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之文件或資料,申請製造許可證
應向製造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轉、申請輸入許可證應向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
證上所登載場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核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上述申請案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二十日內完成初審、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應於
十日內完成複審並將結果通知運作人。各該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上述辦理期限延長,
並以一次為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年八月九日(九十)環署毒字第00四九九八一號公告修正多氯
聯苯等一六一列管編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作管理事項:「主旨:公告修正
多氯聯苯等一六一列管編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毒性化學物質指含附表一所列多氯聯苯等一六一列管編號、二五二種
列管化學物質含量達管制濃度標準以上之物質 (列管編號00一至0一九、0二二至一
二六及一二八至一六四 ),其最低管制限量及毒性分類如附表一。……十一、運作附表
一所列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本署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八八
)環署毒字第00八三七七八號公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及其有關法令辦理。附各物
質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日期一覽表如附表四。……」
附表一:(節略)
┌──┬─┬───┬───┬──┬───┬───┬───┬──┐
│列管│序│中文名│英文名│分子│化學文│最低管│管制濃│毒性│
│編號│號│稱 │稱 │式 │摘社登│制限量│度標準│分類│
│No │ │Chines│Englis│ │記號碼│(公斤│W/W %│ │
│ │ │Name │-h │ │CAS.Nu│) │ │ │
│ │ │ │Name │ │-mber │ │ │ │
├──┼─┼───┼───┼──┼───┼───┼───┼──┤
│149 │01│六氯乙│Hexach│C13C│67-72│ 50 │ 1 │ 1 │
│ │ │烷 │loroet│CC13│-1 │ │ │ │
│ │ │ │hane │ │ │ │ │ │
└──┴─┴───┴───┴──┴───┴───┴───┴──┘
附表四:各物質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日期一覽表(節略)
┌──┬─┬───┬────┬──┬───┬────┬────┐
│列管│序│中文名│英文名稱│分子│化學文│公告為毒│備 註│
│編號│號│稱 │English │式 │摘社登│性化學物│ │
│No │ │Chines│Name │ │記號碼│質日期 │ │
│ │ │Name │ │ │CAS.Nu│ │ │
│ │ │ │ │ │-mber │ │ │
├──┼─┼───┼────┼──┼───┼────┼────┤
│149 │01│六氯乙│Hexachlo│c13c│67-72│89.03.15│運作規定│
│ │ │烷 │roerthan│cc13│-1 │ │陸 │
│ │ │ │e │ │ │ │ │
└──┴─┴───┴────┴──┴───┴────┴────┘
本府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府秘二字第九0一0七九八一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
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生效。……七、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環
境保護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六氯乙烷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定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訴願人由印度進口乙批二十
公噸,依海關進口稅則合法申報進口,但仍被認定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罰款一百萬元
。惟訴願人參考國內外相關文獻資料顯示六氯乙烷屬一般化學物質,只是有害物質;環
境保護署將六氯乙烷定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實屬過當,請原處分機關依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條”解釋文辦理及撤銷本處分書。又環境保護署之認
定與訴願人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相關網站引用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資料內容
不同,令民眾無所適從。
三、卷查本案原處分機關接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轉據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來函查認訴願人於九
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報運自印度進口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六氯乙烷二十公噸(報單第:AW/DA/九二/HU七二/
0三九二號),惟未檢具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涉違反代號「五五三」輸入規定,經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通知仍未退運,並於當日提領,運送至臺南縣佳里鎮○○寮○○之○
○號「○○有限公司」。經原處分機關於事實欄所敘時、地查證屬實。此有財政部基隆
關稅局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基普五字第0九三0一0二二七六號函、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環署毒字第0九三00二一三五八號函、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
四月二日毒性化學物質稽查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且為訴願人所不爭執,是原處分機關
予以告發、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參考國內外文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六氯乙烷列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
係屬過當乙節。查依該署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環署毒字第0九三00二二三二0號函
釋,六氯乙烷於環境中不易分解且具有生物濃縮性,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於
一九九九年將其歸類為2B(即疑似動物致癌物,可能對人類具致癌性)。該署九十三
年五月十一日環署毒字第0九三00二九一四二號函復原處分機關亦說明,六氯乙烷因
具於環境中不易分解性及生物濃縮性之特性,該署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篩選毒性化
學物質作業原則」第四點規定,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召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諮
詢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及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召開研商會及公聽會後,依法
公告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且有關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既經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明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授權該署公告各類毒性化學物質,該公告係? 補
充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五條構成要件之行政命令,運作各該毒性物質即應依同法第九
條規定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法行之。六氯乙烷業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經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在案,輸入六氯乙烷,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法第二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等規定,係指定應申請核發許可證之
運作行為,運作人應提出該物質之成分、性能、管理方法及有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
審查,核發許可證後,始得運作,違者即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罰。訴願
人雖主張六氯乙烷列入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係屬錯誤,請原處分機關依毒性化學物質管
理法第十條規定撤銷原處分,惟民眾如對公告內容有所疑義,雖得向主管機關請求釋明
,但在主管機關未註銷或變更原公告之管理事項前,民眾仍有遵行之義務,尚不得執此
爭議為由不予遵行或於違反規定時主張免責。六氯乙烷於訴願人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運作時仍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並未經註銷或變更,訴願人
即應向主管機關取得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證及備妥運送聯單後,始得運作。是訴願人
執此為辯,即非可採。從而,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三年四月七日毒字第Y九三00000
五號處理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處分書處訴願人一百萬元罰鍰,揆諸首揭規定,
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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