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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3.12.08. 府訴字第0九三一八六五三九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毒字第
    Y九三0000一三號處理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
    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一、緣訴願人領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環署毒輸字第 xxx-xxxx號輸入許可證,
      得輸入毒性化學物質「○○」。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分別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七月
      二日至訴願人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場所(本市內湖區○○路○○號○○樓)稽查,查認訴
      願人輸入○○,未依規定填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並按季向原處分機關申報毒性化學
      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六條規定,乃製作稽查紀錄,並由原
      處分機關開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T00一0三七號執行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通
      知書告發訴願人,嗣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九十三年七月七
      日毒字第Y九三0000一二號處理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
      臺幣(以下同)十萬元罰鍰在案。
    二、又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再至訴願人上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場所稽
      查,查認訴願人運作「○○」,僅出具九十三年度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無法提
      供九十一年度及九十二年度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未依規定將毒性化學物質運作
      紀錄表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妥善保存三年備查,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六條規
      定,乃製作稽查紀錄,並由原處分機關當場開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T00一0三八號
      執行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通知書告發訴願人,嗣以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毒字第
      Y九三0000一三號處理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處分書處以訴願人十萬元罰鍰
      。訴願人不服,前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經該署以九
      十三年八月十八日環署訴字第0九三00五二三五九號函移由本府受理,並據原處分機
      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查本件訴願書雖係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T00一0三八號執行違反毒性化
      學物質管理法案件通知書表示不服,惟究其真意,應係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七月三十
      日毒字第Y九三0000一三號處理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處分書不服,合先敘
      明。
    二、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二、運作:對化學物質進行製 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
      為。……」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
      為直轄巿政府……。」第六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依中
      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作成紀錄,妥善保存備查;主管機關得令其定期申報紀錄。」第二十
      三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查核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
      、有關物品、場所或命提供有關資料;……」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令
      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廢止登記或撤銷、廢止其許可證:一、
      依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或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有報告、記錄或申報義務,不依規
      定報告、記錄或申報者。」第三十六條規定:「本法所定之處罰,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巿由直轄巿政府為之;在縣(巿)由縣(巿)政府為之。」
      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本法所定直轄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二、毒性
      化學物質管理法規之執行與直轄市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之訂定、釋示及執行事項。…
      …」第六條規定:「依本法第六條作成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其釋放量紀錄,其應定期
      申報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申報方式如下:一、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
      十日前,檢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運作紀錄。
      二、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檢具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申報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
      釋放量紀錄。」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第伍點規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其釋放量紀錄規定:一、申
      報運作紀錄……:運作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依毒性化學物質運
      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要點規定,辦理運作紀錄製作、申報事項。……」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規定第一點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落實執行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規定,規範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製作運作量
      紀錄、釋放量紀錄及申報相關紀錄之程序,特訂定本規定。」第二點規定:「製造、輸
      入、輸出、販賣、使用、貯存及廢棄第一、二、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單一
      毒性化學物質實際運作情形確實記錄,依附表一格式逐日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表』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但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無變動之日得免記載
      。」第三點規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依下列規定及依附表二格式逐月填具『毒
      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辦理申報……:按季申報:運作第一、二、三類毒性化
      學物質且取得許可證或登記備查之運作人,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十日前,
      向毒性化學物質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第七
      點規定:「第一、二、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毒性化學物質釋
      放量紀錄表,應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妥善保存三年備查。」第八點規定:「許可證
      記載有二處以上不同之運作場所時,運作人應分別向毒性化學物質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
      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申報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
      十年八月九日(九十)環署毒字第00四九九八一號公告修正多氯聯苯等一六一列管編
      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作管理事項:「主旨:公告修正多氯聯苯等一六一列
      管編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一、本公告所稱毒
      性化學物質指含附表一所列多氯聯苯等一六一列管編號、二五二種列管化學物質含量達
      管制濃度標準以上之物質(列管編號00一至0一九、0二二至一二六及一二八至一六
      四),其最低管制限量及毒性分類如附表一。……十一、運作附表一所列毒性化學物質
      ,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本署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八八)環署毒字第00八
      三七七八號公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及其有關法令辦理。附各物質公告為毒性化學物
      質日期一覽表如附表四。……」
      附表一: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一覽表(節略)
    ┌───┬─┬───┬───┬─┬───┬──┬───┬───┐
    │列管編│序│中文名│英文名│分│化學文│最低│管制濃│毒性分│
    │號No │號│稱  │稱  │子│摘社登│管制│度標準│類  │
    │   │ │Chines│Englis│式│記號碼│限量│W/W %│   │
    │   │ │Name │Name │ │CAS. │(公│   │   │
    │   │ │   │   │ │Number│斤)│   │   │
    ├───┼─┼───┼───┼─┼───┼──┼───┼───┤
    │055  │01│三氧化│Chrom │cr│1333- │500 │六價鉻│ 2  │
    │   │ │鉻(鉻│im(VI│O3│82-0 │  │含量達│   │
    │   │ │酸) │triox │ │   │  │1 %以 │   │
    │   │ │   │i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四:各物質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日期一覽表(節略)
    ┌───┬─┬───┬───┬───┬───┬───┬────┐
    │列管編│序│中文名│英文名│分子式│化學文│公告為│ 備註  │
    │號No │號│稱  │稱  │   │摘社登│毒性化│    │
    │   │ │Chines│Englis│   │記號碼│學物質│    │
    │   │ │Name │Name │   │CAS. │日期 │    │
    │   │ │   │   │   │Number│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55  │01│三氧化│Chromi│CrO3 │1333- │82.12.│無改善期│
    │   │ │鉻(鉻│m(VI │   │82-0 │24  │限   │
    │   │ │酸) │triox │   │   │   │    │
    │   │ │   │i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府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府秘二字第九0一0七九八一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
      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生效。……公告事項……七、本府將下列業
      務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
      項。……」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原處分機關於通知書記載「該公司未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規定
        』,將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置於該公司妥善保存三年備查;該公司僅出具九
        十三年度之運作紀錄表,無法提供九十一年度及九十二年度之運作紀錄表」,與事
        實不符。
     (二)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規定,第一、二、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毒性化學物質運
        作紀錄表、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表,應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妥善保存三年
        備查,惟訴願人之運作場所地點為高雄市。檢附九十一年度及九十二年度毒性化
        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及運作紀錄表影本各乙份,以供佐證。
    四、卷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於事實欄所敘時、地查認訴願人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僅出
      具九十三年度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無法提供九十一年度及九十二年度之毒性化
      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未依規定將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妥善
      保存三年備查,有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毒性化學物質稽查紀錄影本可稽。
    五、次查依卷附訴願人領有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環署毒輸字第 xxx-xxxx號輸
      入許可證,其上載明:「……輸入場所名稱:○○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內湖區○
      ○路○○號○○樓貯存場所名稱:○○股份有限公司(由上述公司代為管理)地址:高
      雄市前鎮區○○路○○之○○號毒性化學物質 名稱:三氧化鉻……許可運作事項:輸
      入、販賣……」而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有關毒性化學物質之「輸
      入」行為係屬該條所稱「運作」行為態樣;復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規
      定第七點規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應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妥善保存三年備
      查,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領有之輸入許可證上記載之輸入場所既為本市所轄行政區域,
      應依法將三年內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妥善保存於該址備查,訴願人違反上開義務
      ,已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六條規定之作為義務,乃據此告發、處分,尚非無據。
    六、惟查,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T00一0三八號執行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案件通知書係就訴願人未備妥九十一年度及九十二年度運作紀錄表於運作場所備查而告
      發訴願人,然原處分機關曾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七月二日前往訴願人場所稽查,查
      認訴願人未依規定填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按季向原處分機關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
      作紀錄申報表,並以九十三年七月二日T00一0三七號執行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案件通知書及九十三年七月七日毒字第Y九三0000一二號處理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
      理法案件處分書告發、處分訴願人。如訴願人於原處分機關前次稽查時已然未作成九十
      一年度及九十二年度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似無將該年度運作紀錄表妥善保存於運作
      場所之可能;是本案違規事實究否應視為另一獨立之違規行為而再處罰訴願人,抑或應
      與先前「未依規定作成運作紀錄」之行為合併視之,僅處罰訴願人「未依規定作成運作
      紀錄」之行為已足,不無研酌之餘地。且依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便箋說明第
      七點觀之,原告發人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七月二日稽查時似已認訴願人未作成毒性
      化學物質運作紀錄、未依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及未依規
      定「將運作紀錄置於運作場所妥善保存三年備查」為違規事實而予以處罰,則再處罰訴
      願人未依規定將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於運作場所保存三年備查,是否有重複處罰之
      情形?亦有究明之必要。從而,為求原處分之正確適法,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
      關究明相關疑義後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另為處分。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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