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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4.01.20. 府訴字第0九三二二一八0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商店即○○○
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3年 9月 7日毒字第 Y930000
23號處理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稽查人員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稽查勤務,於93年 9月 2日10時
15分至訴願人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場所(本市松山區○○○路○○段○○巷○○號○○樓)稽
查,查認訴願人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四氯乙烯,運作場所未依規定標示四氯乙烯毒性及污染防
制有關事項,並備妥四氯乙烯之物質安全資料表,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5條規定,乃
當場拍照採證及製作稽查紀錄,並開立93年 9月 2日 T001056號執行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法案件通知書告發訴願人,嗣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5條第5 款規定,以93年 9月 7日毒
字第 Y93000023號處理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 6
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前於93年 9月 6日向原處分機關陳情, 9月 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原處分機關嗣以93年 9月13日北市環稽字第 09341225100號函復訴願人原告發、處分仍予維
持,並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係對原處分機關93年 9月 2日 T001056號執行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
件通知書表示不服,惟究其真意,應係對原處分機關93年 9月 7日毒字第Y93000023 號
處理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處分書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 條規定:「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二、運作:對化學
物質進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為。......」第 3條
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
..」第15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或其運作場所及設施等,應依中央主管
機關之規定,標示其毒性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該毒性化學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第23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查核毒性化學物質
之運作、有關物品、場所或命提供有關資料;......」第35條第 5款規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
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登記或撤銷其許可證......五、違反第
15條規定者。」第36條規定:「本法所定之處罰,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
直轄巿由直轄巿政府為之;在縣(巿)由縣(巿)政府為之。」
同法施行細則第 4條規定:「本法所定直轄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二、毒
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之執行與直轄市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之訂定、釋示及執行事項。
......」第17條規定:「本法第15條所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及設施,係指毒性化學
物質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廢棄之場所及輸送管路或其他設施
。」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第 1點規定:「毒性化學物質用途及限量規定:一、毒性化學物
質限制使用範圍以經公告用途者為限,未經公告用途者,禁止使用。但毒性化學物質運
作人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核毒性化學物質使用於新目的用途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經核
准使用之新目的用途,不在此限。......三、事務所、營業所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應低
於最低管制限量。但經公告規定不得於事務所、營業所貯存之毒性化學物質,不得貯存
。」第 2點規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核准事項......二、登記備查事項:(一)使用、
貯存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達最低管制限量以上者,應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登記備查作
業要點規定取得登記備查文件,始得運作。但單一毒性化學物質貯存量低於本署公告所
定最低管制限量者,於取得當地主管機關核可後,免申請貯存登記備查文件。(二)廢棄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達最低管制限量以上者,應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登記備查作業要
點規定,逐批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於登記備查後,逕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
理。......」
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設置要點第1 點規定:「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5條規定,規範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齊備物質安全資料表,並於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
包裝或其運作場所及設施標示毒性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第11點規定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廢棄除外)場所及設施標示,應包括下列事項,並以中文公
告板摘要書寫,置於明顯易見處所:(一)圖式:同本要點第4 點(一)規定。(二)中文內
容:1.名稱。2.主要成分:所含毒性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標準以上之成分,應以本署公
告所定中文名稱標示,並加註『毒性化學物質』等字樣及所含毒性化學物質含量百分比
(w/w 或v/v) 。3.危害警告訊息:警告附表1 所列各項危害特性之訊息,含毒理特性
說明、避免吸入、食入或皮膚直接接觸之警語。4.危害防範措施:防範附表1 所列各項
危害特性之措施,含中毒急救方法、污染防制措施及緊急處理方法、警報發布方法、防
火或其他防災器材之使用規定、人員動員搶救之規定及對緊急應變所應採取之通知方式
。」第16點規定:「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應備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依附表3 規定,格
式參考附表 4,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三)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將物質安全資料表
置於運作場所中易取得之處。」
環境保護署90年 8月 9日(90)環署毒字第0049981 號公告修正多氯聯苯等 161列管編
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作管理事項:「主旨:公告修正多氯聯苯等161 列管
編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一、本公告所稱毒
性化學物質指含附表一所列多氯聯苯等161 列管編號、252 種列管化學物質含量達管制
濃度標準以上之物質(列管編號 001 至019 、022 至126 及128至164 ),其最低管制
限量及毒性分類如附表1 。......三、運作附表1 所列第1 類、第2 類、第3 類毒性化
學物質,除禁止運作外,限制使用於附表3 所列之用途。......十一、運作附表1 所列
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本署88年12月24日(88)環署毒字第008377
8 號公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及其有關法令辦理。附各物質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日期
一覽表如附表4 。......」
附表1: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一覽表(節略)
┌───────────────┬──────────────┐
│列管編號No │063 │
├───────────────┼──────────────┤
│序號 │01 │
├───────────────┼──────────────┤
│中文名稱Chinese Name │四氯乙烯 │
├───────────────┼──────────────┤
│英文名稱English Name │Tetrachloroethylene │
├───────────────┼──────────────┤
│分子式 │CC12CC12 │
├───────────────┼──────────────┤
│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AS.Nunber │127-18-4 │
├───────────────┼──────────────┤
│最低管制限量(公斤) │350 │
├───────────────┼──────────────┤
│管制濃度標準W/W% │10 │
├───────────────┼──────────────┤
│毒性分類 │1,2 │
└───────────────┴──────────────┘
附表2:多氯聯苯等176種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用途一覽表(節略)
┌───────────────┬──────────────┐
│列管編號No │063 │
├───────────────┼──────────────┤
│化學物質 │四氯乙烯 │
│中文名稱 │ │
├───────────────┼──────────────┤
│許可用途 │1.研究、試驗、教育。 │
│ │2.清潔劑。 │
│ │3.矽溶劑。 │
│ │4.紡織業之磨光裁剪、設計處理│
│ │ 劑。 │
└───────────────┴──────────────┘
附表4:各物質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日期一覽表(節略)
┌───────────────┬──────────────┐
│列管編號No │063 │
├───────────────┼──────────────┤
│序號 │01 │
├───────────────┼──────────────┤
│中文名稱Chinese Name │四氯乙烯 │
├───────────────┼──────────────┤
│英文名稱English Name │Tetrachloroethylene │
├───────────────┼──────────────┤
│分子式 │CC12CC12 │
├───────────────┼──────────────┤
│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AS.Nunber │127-18-4 │
├───────────────┼──────────────┤
│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日期 │86.10.06 │
├───────────────┼──────────────┤
│備註 │無限期改善 │
└───────────────┴──────────────┘
本府90年8 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
,並自90年9月1日起生效。......七、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以該局名
義執行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運作場所貼有化學物質標示,只因為工作場所有蒸氣及水,訴願人未察覺貼在
牆上的標示,因蒸氣及水造成該項標示紙張脫落,經原處分機關告知後立即改進,請
原處分機關能給予改進之機會,予以免罰。
(二)訴願人運作場所位於巷內,生意微少,所使用的化學物質極為微量,然訴願人仍本著
遵守原則的精神,確實做到原處分機關所規定的處理、貯存及記錄。
四、卷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於事實欄所敘時、地查認訴願人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未依規定標示
四氯乙烯毒性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四氯乙烯之物質安全資料表,此有原處分機關
93年9 月2 日毒性化學物質稽查紀錄、93年9 月13日北市環稽字第09341225100 號函、
衛生稽查大隊93年9 月15日第16319 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等影本及採證照片影本5 幀
等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次查訴願人主張工作場所有蒸氣及水,造成毒性化學物質標示紙張脫落,訴願人並未察
覺乙節。依卷附原告發人於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上簽復說明及採證照片所示,訴願人場
所並無任何標示四氯乙烯毒性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復按司法院釋字第275 號解釋意旨
,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
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即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
即應受處罰。訴願人既為相關業者,對於相關法令理應主動予以注意瞭解並遵行,訴願
人自承標示紙張脫落,訴願人並未察覺,即有過失,依法即屬可罰。是訴願人未依規定
標示四氯乙烯毒性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及未備妥四氯乙烯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之違規事
實,洵堪認定。又訴願人事後改善行為,並無解於違規事實之存在,訴願主張,亦難邀
免責。從而,原處分機關處以訴願人法定最低額6 萬元罰鍰,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 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0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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