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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4.05.20. 府訴字第0九四0二三六七三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代  理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3年11月24日廢字第 J93028569號執
    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中正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接獲市民陳情訴願人所有之本市中正區○○路○○
    段○○號○○樓房屋有整修房舍及粉刷鐵窗,致油漆滴落污染同址○○樓遮陽板之情事,原
    處分機關乃於93年11月10日15時45分派員前往稽查屬實,經執勤人員當場拍照存證後,原處
    分機關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開立93年11月16日F120134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案件舉發通知書予以告發,並依同法第50條第3 款規定,以93年11月24日廢字第 J93028569 
    號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 1千 2百元罰鍰,前開處
    分書於93年12月13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93年12月2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94年 1月21日補
    正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3 條規定:「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基於環境衛生需要
      ,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第27條第2 款規定:「在指定
      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二、污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
      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第50條第3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
      臺幣1千2百元以上6 千元以下罰鍰。……三、為第27條各款行為之一。」第63條規定:
      「本法所定行政罰,由執行機關處罰之;……」
      民法第68條第1 項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
      。……」
      最高法院63年度第 6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民法第66條第1 項所謂定著物,
      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
      而言。……」
      原處分機關91年 3月 7日北市環三字第09130580801 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市指定清
      除地區為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條。」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並無進行任何室外油漆工程,油漆滴落應係前屋主賣屋前整理所致。另訴願人
       基於睦鄰已出資委請原處分機關中正區清潔隊代為調處,故本案係屬私權糾紛並非環
       保問題。原處分機關中正區清潔隊逕依檢舉人單向表述而舉發顯為不當。
    (二)本案系爭○○樓遮陽板係懸空之私人物件,非廢棄物清理法第 3條所稱之指定清除地
       區,亦非屬同法第27條第2 款規定之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
       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故本件行政處分就程序及實體而言均有違誤且為不當
       ,請予以撤銷處分之決定。
    三、卷查原處分機關中正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查認訴願人所有系爭房屋因
      整修房舍及粉刷鐵窗,致油漆滴落同址○○樓遮陽板,有污染環境之情事,此有採證照
      片6 幀及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收文號09362289300 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等影本附
      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據以依法告發、處分,尚非無據。
    四、惟查本件訴願人前曾因原處分機關中正區清潔隊接獲市民陳情訴願人因整修所有本市中
      正區○○路○○段○○號○○樓房屋,有油漆滴落同址○○樓污染遮陽板之情事,經原
      處分機關於 93年10月7日派員稽查屬實,乃核認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 款
      規定,並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以93年11月9日廢字第J93027158 號執行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案件處分書,處訴願人1千2百元罰鍰在案。依卷附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收文
      號09362289300 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載以:「……請述明告發、採證過程並依陳情(
      訴願)人提及之理由或提供之資料查明。…… 2、因陳情人前曾遭中正區隊以『油漆滴
      落污染遮陽板』為由開單告發,故請敘明本件『油漆滴落』之時間(時段?),俾釐清
      是否為舊有污染。……」則本件系爭遭油漆污染之遮陽板,是否係訴願人於93年10月7 
      日經原處分機關查獲其該次違規行為後所為之另一污染環境行為所造成?抑或係前次違
      規行為所遺留之舊有污染?容有疑義,有再為釐清確認之必要。從而,本案為求處分之
      正確,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1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湯德宗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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