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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4.05.19. 府訴字第0九三二二六六三三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醫院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3年9月27日毒字第Y93000026
號處理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50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稽查人員於93年9 月20日,至本市信義區○○街○○號訴願
人場所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稽查勤務,查認訴願人未依規定填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
表」辦理申報,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6 條規定,原處分機關遂掣發93年9 月21日T001
102 號執行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通知書予以告發,嗣依同法第34條第1 款規定,以
93年9 月27日毒字第Y93000026 號處理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
10萬元罰鍰。上開處分書於93年9 月29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93年10月15日經由原處分機
關向本府提起訴願,同年11月24日補充訴願理由,12月31日補正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
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 條規定:「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毒性化學物質:指
人為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二、運作:
對化學物質進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為。......」
第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
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6 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
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作成紀錄,妥善保存備查;主管機關得令其定期申報紀
錄。」第34條第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
、廢止登記或撤銷、廢止其許可證:一、依第5 條第3 項、第6 條或第22條第3 項規定
,有報告、記錄或申報義務,不依規定報告、記錄或申報者。」第36條規定:「本法所
定之處罰,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巿由直轄巿政府為之;在縣(巿)
由縣(巿)政府為之。」
同法施行細則第4 條規定:「本法所定直轄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二、毒
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之執行與直轄市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之訂定、釋示及執行事項。
......」第6 條規定:「依本法第6 條作成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其釋放量紀錄,其應
定期申報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申報方式如下:一、每年1 月、4 月、7 月及10
月之10日前,檢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前3 個月運作紀
錄。二、每年 1 月15日前,檢具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申報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前1
年釋放量紀錄。」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規定第3 點規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依下
列規定及依附表2 格式逐月填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辦理申報:(一)按
年申報:運作第1 、2、3類毒性化學物質低於最低管制限量且取得核可之運作人或運作
第4 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於每年1 月15日前,向毒性化學物質所在地之主管機
關申報前1 年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但試驗、教育、研究用者,不在此限。(
二)按季申報:運作第1 、2 、3 類毒性化學物質且取得許可證或登記備查之運作人,
應於每年1 月、4 月、7 月、10月10日前,向毒性化學物質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報前 3
個月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90年8 月9 日(90)環署毒字第0049981 號公告
修正多氯聯苯等 161列管編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作管理事項:「主旨:公
告修正多氯聯苯等161 列管編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作管理事項。......公
告事項:一、本公告所稱毒性化學物質指含附表1 所列多氯聯苯等161 列管編號、 252
種列管化學物質含量達管制濃度標準以上之物質(列管編號001 至019 、022 至126 及
128 至164 ),其最低管制限量及毒性分類如附表1 。......三、運作附表1 所列第 1
類、第2 類、第3 類毒性化學物質,除禁止運作外,限制使用於附表3 所列之用途。..
....十一、運作附表1 所列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本署88年12月24
日(88)環署毒字第 0083778號公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及其有關法令辦理。......
」
附表1 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一覽表(節略)
┌─────┬────┬───┬─────┬───┬─────┐
│列管編號 │038 │054 │055 │066 │098 │
├─────┼────┼───┼─────┼───┼─────┤
│序號 │01 │01 │01 │01 │01 │
├─────┼────┼───┼─────┼───┼─────┤
│中文名稱 │苯胺 │三氯甲│三氧化鉻 │甲醛 │二甲基甲 │
│(Chinese │ │烷 │(鉻酸) │ │醯胺 │
│Name) │ │ │ │ │ │
├─────┼────┼───┼─────┼───┼─────┤
│英文名稱 │Aniline │Chlor-│Chromiu-m │Forma-│N, │
│(English │ │of │(VI) │l │N-Dimethy1│
│Name) │ │orm │trioside │dehyde│formamide │
├─────┼────┼───┼─────┼───┼─────┤
│分子式 │C6H5NH2 │CHC13 │CrO3 │HCHO │C3H7NO │
├─────┼────┼───┼─────┼───┼─────┤
│化學文摘設│62-53-3 │67-66-│1333-82-0 │50-00-│68-12-2 │
│登記號碼 │ │3 │ │0 │ │
│CAS.Number│ │ │ │ │ │
├─────┼────┼───┼─────┼───┼─────┤
│最低管制限│50 │50 │500 │50 │50 │
│量(公斤)│ │ │ │ │ │
├─────┼────┼───┼─────┼───┼─────┤
│管制濃度標│1 │50 │六價鉻含量│25 │30 │
│準W/W% │ │ │達1 %以上│ │ │
├─────┼────┼───┼─────┼───┼─────┤
│毒性分類 │3 │1 │2 │2,3 │2 │
└─────┴────┴───┴─────┴───┴─────┘
附表3 多氯聯苯等176 種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用途一覽表(節略)
┌─────┬────┬───┬─────┬───┬─────┐
│列管編號 │038 │054 │055 │066 │098 │
├─────┼────┼───┼─────┼───┼─────┤
│化學物質 │苯胺 │三氯甲│三氧化鉻(│甲醛 │二甲基甲醯│
│中文名稱 │ │烷 │鉻酸) │ │胺 │
├─────┼────┼───┼─────┼───┼─────┤
│許可用途 │1、研究│1、研│1、研究、│1、研│1、研究、│
│ │、試驗、│究、試│試驗、教育│究、試│試驗、教 │
│ │教育。 │驗、教│。...... │驗、教│育。 │
│ │...... │育。 │ │育。 │...... │
│ │ │......│ │......│ │
└─────┴────┴───┴─────┴───┴─────┘
本府90年8 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
,並自90年9 月1 日起生效。......七、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以該局
名義執行之:......(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訴願人屬○○醫院,並設置各委員會,促進基礎及臨床醫學整合,依「毒性化學物質運
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規定」,訴願人屬教育、研究免申報單位,故即未申報。
三、卷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於事實欄所敘時、地,查認訴願人運作「苯胺」、「三氯甲烷」、
「三氧化鉻」、「甲醛」及「二甲基甲醯胺」等 5種毒性化學物質,未依規定填具「毒
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向原處分機關申報;且訴願人場所僅有「甲醛」之操作紀
錄,並無其他4 種毒性化學物質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此有原處分機關93年9 月
20日毒性化學物質稽查紀錄表及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93年10月15日第9361806200號
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等影本可稽。原處分機關據此處分,尚非無據。
四、惟查,原處分機關於93年9 月20日前往訴願人場所稽查,查認訴願人使用之毒性化學物
質未依規定申報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紀錄,嗣以93年9 月21日T001102 號執
行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通知書及93年9 月27日毒字第Y93000026 號處理違反毒
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處分書告發、處分訴願人。然據原處分機關卷附關於訴願人以90
年4 月17日校附醫勞字第0928號函(影本)請原處分機關(第二科)核備之甲醛等5 種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低於最低管制限量之運作核可申請表(影本),原處分機關似認其
使用用途為試驗、教育、研究。則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規定第3 點規
定,訴願人是否有填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而於每年1 月15日前向毒性化
學物質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辦理申報之義務?尚非無疑,而有究明之必要;原處分機關遽
予處分,尚嫌率斷。從而,為求原處分之正確適法,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究
明相關事實及疑義後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50日內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1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湯德宗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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