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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4.06.08. 府訴字第0九四一四0七七五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4年1 月3 日機字第A94000266 號
執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稽查人員於93年12月17日12時7 分,在本市大同區○○路○
○段○○高中旁執行機車排氣檢測勤務,攔檢 xxx-xxx號重型機車,惟該車駕駛人規避檢查
,嗣經原處分機關查得該車為訴願人所有,乃由原處分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3條規定,
以93年12月17日D0787678號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通知書予以告發,並依同法第
69條規定,以94年1月3日機字第A94000266 號執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處分書,處以訴
願人新臺幣5千元罰鍰。處分書於94年1月17日送達,訴願人不服,分別於 94年1月27日、94
年3月2日由其公司員工○○○向原處分機關陳情,嗣經原處分機關分別以94年2月5日北市環
稽字第094401 85700號及94年3 月15日北市環稽字第09440285500 號函復在案。訴願人仍表
不服,於94年4 月6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4 月11日補正程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
理 由
一、查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日期(94年4 月6 日)距原處分書送達日期雖已逾30日,惟因訴
願人曾於94年1 月27日向原處分機關陳情,應認訴願人於法定期間內對原處分已有不服
之意思表示,尚無訴願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巿)政府。」第43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或鑑定公私場所或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狀
況、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產製、儲存、使用之油燃料品質,並命
提供有關資料。」「對於前2 項之檢查、鑑定及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69
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43條第1 項之檢查、鑑定或命令......處交通工具使
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5 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
。」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 條規定:「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左......六、使用
中車輛檢驗:包括定期檢驗、不定期檢驗及使用中車輛申請牌照檢驗。......不定期檢
驗係指車輛於停靠處所或行駛途中,臨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
」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第3 條第1 項規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
物之檢驗分類如下:一、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四)使用中車輛檢驗:包括
定期檢驗、不定期檢驗、抽驗及申請牌照檢驗。」
本府91年7 月15日府環一字第09106150300 號公告:「主旨:公告空氣污染防制法有關
本府權限之委任,並自91年6 月21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府將空氣污染防制法
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並自91年6 月21日起生效。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訴願人之機車與原處分機關人員站立之處,早已超過機車受檢隊伍之尾端,是為強制執
行?或為隨機抽檢?實無法辨識,若行經機車一律需受檢,為何無明顯之強制執行警告
標語,讓行經機車皆一目了然?訴願人之機車一向正常,一路直行並無任何人員前往攔
停或聽見哨音,採證照片可見,當訴願人之機車經過原處分機關人員身旁時,亦不見其
轉頭吹哨或紅色指揮棒攔停。
四、卷查本案機車使用人○○○駕駛訴願人所有 xxx-xxx號重型機車於事實欄所敘時、地,
未依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指示受檢之規避攔檢事實,此有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94年
2 月3 日第9460161200號、94年3 月5 日第9460326600號及94年4 月18日第6120號陳情
訴願案件簽辦單各1 份、現場拍攝之採證照片4 幀、系爭車輛車籍資料表等影本附卷可
稽。是原處分機關依法告發、處分,尚非無據。
五、惟查訴願人(車輛所有人)為一公司,而採證照片上騎乘系爭機車規避檢查者為一名男子
(訴願代理人○○○於94年1 月27日及3 月2 日向原處分機關所提陳情書中自承為當日
機車駕駛人),是騎乘系爭機車規避檢查之行為人非訴願人,洵堪認定。原處分機關為
何不處罰行為人而逕以訴願人為處罰對象?尚非無疑。從而,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
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處分。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1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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