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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4.10.05. 府訴字第0九四二一三0三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行即○○○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4年 8月 4日小字第 A94003058號
執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一、緣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於94年 4月28日在本市○○○碼頭前執行車輛排煙檢查勤務,經
目測判定訴願人所有 xx-xxxx自用小貨車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不符交通工具排放標準,
遂以94年 5月23日柴A5507410號汽車不定期檢測通知書通知訴願人,系爭自用小貨車應
於94年 6月 6日前至本市內湖區○○路○○號等原處分機關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接受儀器
檢驗,上開檢測通知書於94年 5月27日送達。
二、嗣訴願人未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原處分機關乃以訴願人違反空氣污染防
制法第42條規定,掣發94年 7月25日北市環稽一字第940725號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
制法案件通知書告發訴願人,並依同法第68條規定,以94年 8月 4日小字第 A94003058
號執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 1萬元罰鍰。訴
願人不服,於94年 8月10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到府。
理 由
一、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巿)政府。」第34條規定:「交通工具排放空
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第
42條規定:「使用中之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經主管機關之檢查人員目測、目視或遙測
不符合第34條排放標準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遙測篩選標準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
限內修復,並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第68條規定:「不依第42條規定檢驗,或經
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者,處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 1千 5百元以上 6萬元以下罰鍰
。」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條規定:「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 2項規
定訂定之。」第 2條第 3款規定:「本標準專用名詞如左:……三、目測判定:指由經
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合格,領有合格證書
之人員,以目測方法判定交通工具所排放空氣污染物中粒狀污染物之濃度。」
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 4條規定:「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違反本法第
42條規定,逾通知期限未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者,其罰鍰額度如下:一、機器腳踏車處
新臺幣 3千元。二、小型車處新臺幣 1萬元。三、大型車處新臺幣 6萬元。」
臺北市政府91年 7月15日府環一字第 09106150300號公告:「主旨:公告空氣污染防制
法有關本府權限之委任,並自91年 6月21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府將空氣污染防
制法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並自91年 6月21日起生
效。」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訴願人於接到系爭汽車不定期檢測通知書後,因急著回鄉下,一時疏忽未於指定期限內
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三、卷查本件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於94年 4月28日在本市○○碼頭前執行車輛排煙檢查勤務
,經目測判定訴願人所有 xx-xxxx號自用小貨車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不符交通工具排放
標準,遂以94年 5月23日柴A5507410號汽車不定期檢測通知書通知訴願人,系爭自用小
貨車應於94年 6月 6日前至本市內湖區○○路○○號等原處分機關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接
受儀器檢驗,上開檢測通知書於94年 5月27日送達。此有原處分機關車輛排煙檢查記錄
表、汽車不定期檢測通知書、送達證書及採證照片等影本附卷可稽。嗣訴願人未於指定
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規定,亦為訴願人所不爭執,
是原處分機關予以告發、處分,自屬有據。訴願人主張因一時疏忽未於指定期限內至指
定地點接受檢驗乙節,訴願人既自承過失,依法即應受處罰,是訴願理由,尚難採憑。
從而,原處分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及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
4條規定,處以訴願人1 萬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 段1 巷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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