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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5.09.22. 府訴字第09570065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醫院-委託財團法人○○辦理
    代  表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4年11月15日水字第 Q94000041號處
    理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90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稽查人員於94年10月19日14時,至本市文山區○○路○○段
    ○○號訴願人處所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檢驗結果發現「大腸桿菌群」之測定值為5,10
    0,000CFU/100ml,不符合放流水標準 200,000 CFU/100 ml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機關遂以94年11月14日第 A013850號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通知書予以告發
    ,嗣依同法第40條規定,以94年11月15日水字第 Q94000041號處理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處
    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48萬元罰鍰,並限於94年12月26日前改善完成。上開處分
    書於94年11月22日送達。其間,訴願人不服,於94年11月15日向原處分機關陳情,經原處分
    機關以94年11月28日北市環稽字第 09441702200號函復在案。訴願人仍不服,於94年12月22
    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95年 3月20日及 5月 1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
    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水污染防治法第 2條規定:「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七、事業:指工廠、礦場
      、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十四、放流水:指進
      入承受水體前之廢(污)水。::十八、放流水標準:指對放流水品質或其成分之規定
      限度。」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7條第1項、第2項規定:「事業、污水
      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前項放流水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內容應包
      括適用範圍、管制方式、項目、濃度或總量限值、研訂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第 40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7條第1項或第8條規
      定者,處新臺幣 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
      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
      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第64條規定:「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在中
      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為之,在縣(市)由縣(市)政府
      為之。」
      放流水標準第 1條規定:「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7條第 2項規定
      訂定之。」第 2條規定:「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
      ,其水質項目及限值如下表....:」
      附表(節錄):
    ┌──────────┬──────────┬────────┐
    │   適用範圍    │    項目    │  最大限值  │
    ├──────────┼──────────┼────────┤
    │          │生化需氧量     │     30   │
    │          ├──────────┼────────┤
    │          │化學需氧量     │    100   │
    │ 醫院、醫事機構   ├──────────┼────────┤
    │          │懸浮固體      │     30   │
    │          ├──────────┼────────┤
    │          │大腸桿菌群     │  200,000   │
    └──────────┴──────────┴────────┘
      第 6條第 3款規定:「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一範圍外,均為最大限
      值,其單位如下:....三、大腸桿菌群:每 1百毫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 C
      FU/100ml)。」
      環境稽查樣品監管作業規範第 4點規定:「本規範對於環境稽查樣品監管之規定如下:
      (一)樣品採集與保存....7.樣品採集後,除應進行現場檢測及必要之樣品保存處理外
      ,應立即貼上標籤與封條,現場採樣人員並應於封條上簽名。....」
      行為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第 2點
      規定:「本基準所稱嚴重污染案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並違反本法規定者:(一)事業
      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核准最大日排放量 500立方公尺以上,排放廢
      (污)水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 2倍以上者。」第 3點規定:「嚴重污染案件應依附表所
      定裁量基準裁處罰鍰。....」
      附表:
    ┌─┬────┬────┬────┬──────┬──────┐
    │項│違法情形│違反條款│處罰條款│裁量參考因素│裁處罰鍰下限│
    │次│    │    │及罰鍰範│(污染程度或 │      │
    │ │    │    │圍   │規次數)   │      │
    ├─┼────┼────┼────┼──────┼──────┤
    │一│事業或工│第7條第1│第40條 │排放廢(污)水│新臺幣12萬元│
    │、│業區專用│項(排放 │事業或工│中污染物濃度│以上    │
    │ │污水下水│(污)水於│業區專用│(不含氫離子 │      │
    │ │道系統廢│地面水體│污水下水│度指數及水溫│      │
    │ │(污)水核│未符合放│道系統: │)為放流水標 │      │
    │ │准最大日│流水標準│臺幣6萬 │限值2倍以上 │      │
    │ │排放量 │)    │至60萬元│達3倍者。  │      │
    │ │500立方 │    │    ├──────┼──────┤
    │ │尺以上,│    │    │……    │……    │
    │ │排放廢( │    │    ├──────┼──────┤
    │ │)水超過 │    │    │……    │……    │
    │ │流水標準│    │    ├──────┼──────┤
    │ │限值2倍 │    │    │排放廢(污)水│新臺幣48萬元│
    │ │上者  │    │    │中污染物濃度│以上    │
    │ │    │    │    │(不含氫離子 │      │
    │ │    │    │    │度指數及水溫│      │
    │ │    │    │    │)為放流水標 │      │
    │ │    │    │    │限值5倍以上 │      │
    │ │    │    │    │。     │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92年 7月10日環署水字第0920049816號公告:「
      ....公告事項:水污染防治法第 2條第 7款所稱之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
      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分類及定義....一、工廠....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之事業....(十三)醫院、醫事機構:病床數20床以上之醫院;....」
      本府 90年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
      90年 9月 1日起生效。....公告事項....七、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以
      該局名義執行之....(五)水污染防治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水中大腸桿菌群檢驗記錄表分析編號被塗改,且未於塗改處簽名
       或蓋章,故究竟係何樣品為訴願人之水樣存有不確定性?足證上開檢驗記錄表之真實
       性實堪置疑。且該記錄表有很多空白處未填寫 0或以其他符號標示,檢驗報告欠缺嚴
       謹性。
    (二)採樣檢驗過程中之任何疏失,皆可能因而影響水質之檢驗數據,致發生錯誤。大腸桿
       菌屬微生物,於實驗室中非常容易被污染,如僅採 1個檢體實驗,若發生錯誤,根本
       無從比對。又稽查採樣當天,採樣瓶封簽封條後,訴願人並未於採樣瓶上簽名,無法
       證明何採樣瓶為訴願人之水樣。又稽查採樣當天,採樣人員未戴手套,亦可能污染水
       樣。
    (三)本案放流水大腸桿菌群(5,100,000CFU/100ml)竟然比訴願人未經處理過之原廢水測
       定值還高,不符環工學理。大腸桿菌群屬異營性微生物,必須仰賴足夠之碳源維持生
       長,有機物( BOD)濃度低之放流水,其大腸桿菌群數量不可能會多於有機物濃度高
       之原廢水。大腸桿菌群屬於厭氧菌或兼氧菌,而訴願人廢水廠二級處理係採好氧生物
       處理方式,用以去除廢水中之有機質( BOD)。故於廢水處理過程中,大腸桿菌群只
       會減少,不可能增加。訴願人放流水必須經過氯錠消毒處理後再予以排放。而大腸桿
       菌群對於氯系之消毒劑耐受性甚差,故放流水之大腸桿菌群絕對小於政府規定之放流
       水標準。
    (四)大腸桿菌群數係以10次方累進計算,故若和其他污染物濃度同以倍數方式處罰相同之
       罰鍰,實為不公平,顯已違背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和「公平原則」。
    (五)原處分機關依據環保署 94年5月20日環署水字第0940036954號令頒之裁量基準處罰訴
       願人 48萬元。現今環保署亦認為裁處罰鍰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並於95年3月24日
       環署水字第 0950022049C號令中修正裁量基準之內容,明定排除「大腸桿菌群」污染
       物適用上開裁量基準。足見處罰訴願人48萬元罰鍰極度不合理。
    三、卷查本件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稽查人員於94年10月19日14時,至本市文山區○○路
      ○○段○○號訴願人處所稽查污水下水道系統,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訴願人處所之污
      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核准最大日排放量為 750立方公尺)。檢驗結果發現「大腸桿
      菌群」之測定值為 5,100,000CFU/100ml,不符合放流水管制標準200,000 CFU /100ml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條第 1項規定,此有原處分機關94年10
      月31日水質檢驗報告表、採證照片 6幀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水中大腸桿菌群檢
      驗記錄表等資料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據以告發、處分,尚非無據。
    四、至訴願人訴稱○○股份有限公司之水中大腸桿菌群檢驗記錄表分析編號被塗改,且未於
      塗改處簽名或蓋章,故究竟係何樣品為訴願人之水樣存有不確定性;且該記錄表有很多
      空白處未填寫 0或以其他符號標示,檢驗報告欠缺嚴謹性;又訴願人並未於採樣瓶上簽
      名,無法證明何採樣瓶為訴願人之水樣;另本案系爭放流水大腸桿菌群測定值竟然比訴
      願人未經處理過之原廢水測定值還高,不符環工學理云云。按原處分機關 95年 1月 6
      日北市環稽字第 09462432700號函所附答辯書所載略以:「....理由....三、查證經過
      及答辯意旨....據查樣品編號 PAW133601及 PAW133602為採樣當時之『運送空白』及『
      野外空白』,而樣品編號 PAW133401係於訴願人廢水放流口處採集之水樣。另依常理判
      斷,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樣品會有大腸桿菌群存在,
      而『運送空白』及『野外空白』較不會有大腸桿菌群存在,是以檢測人員於檢驗過程中
      均會依 NIEA E202.52B規定,將放流水樣品予以稀釋多種不同倍數之樣品(如 :10倍、
       100倍、 1000倍、 10000倍)進行檢測分析,並依規定於每個不同稀釋倍數之樣品做
       2重覆分析,檢驗結果係取二者之平均值,另『運送空白』及『野外空白』因不需做稀
      釋,故以水樣之 1倍(即原水樣)進行檢測分析,未做稀釋10倍、 100倍之檢驗,是以
      空白處不須填寫 0或以其他符號標示。又查本案檢驗分析人員於第一時間發現樣品編號
      PAW13340 1、 PAW133301誤植時,即已更正,並於樣品編號PAW133301 上簽名確認( V
      ICKY),....本案之稽查採樣檢測,係針對放流水之稽核檢驗,稽查當日(94年10月19
      日)並未對原廢水進行採樣及測試,亦無確實之數據顯示稽查當日之放流水中大腸桿菌
      群數檢測值有高於未經處理原廢水檢測值之情事,....又....依據環保署 93年 6月10
      日環署檢字第0930041240號函訂定『環境稽查樣品監管作業規範』,對於環境稽查樣品
      採集與保存之規定:『樣品採集後,除應進行現場檢測及必要之樣品保存處理外,應立
      即貼上標籤與封條,現場「採集人員」並應於封條上簽名。』,另經查閱該作業規範內
      容中並無於稽查採樣排放廢(污)水時必須戴手套之規定,併予敘明。....本件污水採
      樣均依規定程序辦理,PH儀器執勤前已先校正及紀錄,負責水質檢驗之單位 -○○股份
      有限公司係屬行政院環保署認證之合格代檢公司,其有關檢測方法均以行政院環保署公
      告之方法為依據,且檢驗室之品保品管過程亦依行政院環保署環境檢驗所之規定徹底遵
      照執行,本案大腸菌群分析檢測即依公告標準方法( NIEA E202.52B)辦理;本局稽查
      及檢驗人員之資格、公平性及檢測之儀器、採樣化驗過程均無瑕疵。....」依卷附採證
      照片顯示,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於樣品採集後,確依前揭環境稽查樣品監管作業規範第
       4點第 1款第 7目規定,於採樣瓶貼上標籤與封條,現場採樣人員並於封條上簽名。準
      此,本次採樣檢測既依相關規定辦理,訴願人復未提出具體可採之反證,自難謂系爭檢
      驗結果有顯然錯誤或違法之情事,訴願主張,尚難採憑。
    五、惟查上開行為時裁量基準第3點之附表規定業經環保署以95年3月24日環署水字第 09500
       22049C號令修正,其修正說明略以「....二、附表第1項違法情形,考量『大腸桿菌群
      』檢測方法較為特殊,若以超過放流水標準倍數計算顯有不合宜,故併同氫離子濃度指
      數及水溫排除於適用污染物項目。....」是本件原處分機關裁處訴願人48萬元罰鍰,雖
      未逾越水污染防治法第 40條所規定法定罰鍰之額度(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然原處
      分機關裁處時所適用裁量基準之參考因素「大腸桿菌群」既經環保署認若以超過放流水
      標準倍數計算顯不合宜為由而予以修正排除於裁量基準之裁量參考因素之外,則訴願人
      前揭違規事實之可罰性,於裁罰後已因上開裁量基準之修正而減輕,是原處分依顯不合
      宜之行為時裁量基準第 3點規定而為之裁罰結果,似有過苛,難謂妥適,此部分宜由原
      處分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釋示,以求原處分之正確妥適,並維護訴願人之權益。從而
      ,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90日內另為處分。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1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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