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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6.02.16. 府訴字第09585019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診所即○○○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5年10月20日廢字
第 H95005041號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
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稽查人員於95年 8月28日15時14分,至本
巿大安區○○路○○巷○○號訴願人診所內執行醫療廢棄物稽查勤務,查
認訴願人未依規定貯存其診所產生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乃當場拍照存證
,並以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由原處分機關以95年8
月28日北市環稽二中字第 F146739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
書予以告發,嗣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規定,以95年10月20日廢字第H950050
41號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 6萬
元罰鍰。前開裁處書於95年11月 2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95年11月27日
向本府提起訴願,同年12月 1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到府。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2條第1項第2款第1目、第4項規定︰「本法所稱廢
棄物,分下列 2種......二、事業廢棄物:(一)有害事業廢棄物:
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
污染環境之廢棄物。」「第1項第2款之事業,係指......醫療機構..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第36條規定︰「事業廢棄
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前
項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第53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
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
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二、貯存、清除或處理
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36條第1項規定。」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條規定:「本標準依廢
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6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行為時第7
條第1項、第2項規定︰「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
規定:一、下列事業廢棄物應以紅色可燃容器密封貯存,並標示感染
性事業廢棄物標誌;其於常溫下貯存者,以1日為限;於攝氏5度以下
冷藏者,以 7日為限:(一)手術房、產房、檢驗室、病理室、解剖
室、實驗室所產生之廢檢體、廢標本或人體、動物殘肢、器官或組織
等。(二)傳染性病房或隔離病房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三)廢透
析用具、廢血液或廢血液製品。(四)其他曾與病人血液、體液、引
流液或排泄物接觸之可燃性事業廢棄物。(五)其他依有害事業廢棄
物認定標準規定屬可燃感染性事業廢棄物者。二、下列事業廢棄物應
以不易穿透之黃色容器密封貯存,並標示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標誌:(
一)廢棄之針頭、刀片、縫合針等器械,及玻璃材質之注射器、培養
皿、試管、試玻片。(二)其他曾與病人血液、體液、引流液或排泄
物接觸之不可燃事業廢棄物。(三)其他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規定屬不可燃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前項規定之貯存時間、溫度及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標誌,應標示於容器明顯處。」行為時第 9條規定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
列規定:一、應於明顯處標示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標誌及備有緊急應變
措施,其設施應堅固,並與治療區、廚房及餐廳隔離。但診所得於治
療區設密封貯存設施。二、貯存事業廢棄物之不同顏色容器,須分開
置放。......」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訴願人自開業之初,即設有2臺大型冰箱,1臺用於冰存藥品, 1臺用
於冰存使用後之針具及棉球,原處分機關派員檢查當日,訴願人因不
知使用過之針具及棉球需當日冰存,且數量極少,每週四亦固定請醫
療廢棄物處理公司派人清運,又訴願人以為未每日冰存感染性事業廢
棄物處罰較重,才會向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表示診所內未設置貯存感
染性事業廢棄物專用冰箱,訴願人已於近日添購第 3臺冰箱,顯示訴
願人密切配合規定之誠意。日後訴願人將完全依照規定每日冰存感染
性事業廢棄物,請予免罰。
三、卷查本案係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稽查人員執行醫療廢棄物稽查勤
務,於事實欄所述時、地,查得訴願人未依規定貯存其診所產生之感
染性事業廢棄物,乃依法告發、處分,此有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
第 18626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臺北市醫療事業感染性廢棄物檢查
表及採證照片5幀等影本附卷可稽。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自開業之初,即設有2臺大型冰箱,1臺用於冰存藥品
, 1臺用於冰存使用後之針具及棉球,原處分機關派員檢查當日,訴
願人因不知使用過之針具及棉球需當日冰存,且數量極少,每週四亦
固定請醫療廢棄物處理公司派人清運,又訴願人以為未每日冰存感染
性事業廢棄物處罰較重,才會向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表示診所內未設
置貯存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專用冰箱云云。查前揭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
大隊第 18626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查復內容載以:「本件實際查處
情形如後:一、該診所負責人○○○君自承,其 2年多來皆未設置冰
存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之冰存設施,......經現場攝錄,現場 1臺大型
家用冰箱(冰存家用食品及醫療用品)。......且於診療室內亦發現
以塑膠罐裝之棉球及針灸針頭等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於垃圾桶內亦有
廢棄之醫療用手套......,當場巡視該診所內部,除前揭所述之大型
冰箱外,並未發現任何冰存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之冰存設施。二、另查
視該診所之相關遞送聯單,其最近之清運日期為95年 8月24日(稽查
時間為95年 8月28日)......三、經查證後再次詢問該診所負責人○
君,其仍明確表示確實未設置相關冰存設施,嗣後職即當場製作稽查
紀錄單,並由其簽字確認無訛,......」並有採證照片 5幀、臺北市
醫療事業感染性廢棄物檢查表及有害事業廢棄物廠外記錄遞送聯單附
卷可稽。是本件訴願人既未每日清運所產出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即
應設置冰存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之設施,然依前揭簽辦單內容所示,訴
願人顯未依規定設置。次按前揭行為時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
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廢棄之針頭、刀片、縫合針
等器械,應以不易穿透之黃色容器密封貯存,並標示感染性事業廢棄
物標誌,惟就原處分機關採證照片觀之,訴願人使用後之針具並未以
不易穿透之黃色容器予以「密封貯存」,並在容器之明顯處上標示貯
存時間、溫度及「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標誌,是訴願人未依規定貯存
其診所產生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之違規事證明確,洵堪認定,訴願理
由,委無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6
萬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載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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