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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6.03.15. 府訴字第09585029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5年12月 1
日毒字第 Y95000015號處理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裁處書,提起訴
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派員於95年11月28日10時35分至本市北投區○○街○○
巷○○號訴願人處所查察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情形,發現訴願人持有本府90
年 8月21日府環二字第9010203500號登記備查號碼為074-63-10001及074-
63-20001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登記備查文件,依法得使用及貯存二異氰酸
甲苯,惟未依規定作成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違反行為時毒性化學物質
管理法第 6條規定,乃當場掣發95年11月28日 T001370號執行違反毒性化
學物質管理法案件通知書予以告發,並由訴願人之代表人○○○簽名收受
。嗣原處分機關依行為時同法第34條第 1款規定,以95年12月 1日毒字第
Y95000015 號處理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
(以下同)10萬元罰鍰。前開裁處書於95年12月 4日送達,訴願人不服,
於95年12月11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同年12月18日補正訴願
程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行為時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條規定:「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
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
法令之規定。」第 2條規定:「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毒性化
學物質:指人為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者。其分類如下:......(三)第 3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
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二、運作:對
化學物質進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等
行為。......」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6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依中央
主管機關之規定作成紀錄,妥善保存備查;主管機關得令其定期申報
紀錄。」第34條第 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0萬元
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令其停工
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廢止登記或撤銷、廢止其許
可證:一、依第5條第3項、第6條或第22條第3項規定,有報告、記錄
或申報義務,不依規定報告、記錄或申報者。」第36條規定:「本法
所定之處罰,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巿由直轄巿政
府為之;在縣(巿)由縣(巿)政府為之。」同法施行細則第 4條規
定:「本法所定直轄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二、毒性化
學物質管理法規之執行與直轄市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之訂定、釋示
及執行事項。......」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第 5點規定:「毒性化
學物質運作及其釋放量紀錄規定:(一)申報運作紀錄:......2.運
作第 1類、第2類、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
錄及釋放量申報要點規定,辦理運作紀錄製作、申報事項。......」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要點第 1點規定:「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為落實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條第3項及第6條規定,規
範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製作運作量紀錄、釋放量紀錄及申報相關紀錄
之程序,特訂定本規定。」第 2點規定:「製造、輸入、輸出、販賣
、使用、貯存及廢棄第 1、2、3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單一
毒性化學物質實際運作情形確實記錄,依附表 1格式逐日填寫『毒性
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但於毒性化學
物質運作(量)無變動之日得免記載。」第7點規定:「第1、2、3類
毒性化學物質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
表,應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妥善保存 3年備查。」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94年12月30日環署毒字第0940105517號公告
多氯聯苯等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主旨:公告『多
氯聯苯等 161列管編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作管理事項』
修正為『多氯聯苯等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公告事項:一、本公告所稱毒性化學物質指含附表 1所列多氯聯苯等
列管化學物質含量達管制濃度標準以上之物質(列管編號001至019、
022至126及128至164),其最低管制限量及毒性分類如附表 1。....
..三、運作附表1所列第1類、第2類、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除禁止運
作外,限制使用於附表3所列之用途。......十一、運作附表1所列毒
性化學物質,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本署88年12月24日(88)環
署毒字第 0083778號公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及其有關法令辦理。
......」附表1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一覽表(節略)
┌─┬─┬────┬────┬─┬──────┬─┬─┬─┐
│列│序│中文名稱│英文名稱│分│化學文摘社登│最│管│毒│
│管│號│Chinese │English │子│記號碼 │低│制│性│
│編│ │Name │Name │式│CAS.Number │管│濃│分│
│號│ │ │ │ │ │制│度│類│
│No│ │ │ │ │ │限│標│ │
│ │ │ │ │ │ │量│準│ │
│ │ │ │ │ │ │(│w/│ │
│ │ │ │ │ │ │公│w │ │
│ │ │ │ │ │ │斤│%│ │
│ │ │ │ │ │ │)│ │ │
├─┼─┼────┼────┼─┼──────┼─┼─┼─┤
│0 │01│二異氰酸│Toluene │C9│26471-62-5 │5 │1 │3 │
│7 │ │甲苯 │diisocya│H6│ │0 │ │ │
│4 │ │ │nate( │O2│ │0 │ │ │
│ │ │ │mixed │N2│ │ │ │ │
│ │ │ │isomers │ │ │ │ │ │
│ │ │ │) │ │ │ │ │ │
└─┴─┴────┴────┴─┴──────┴─┴─┴─┘
本府90年 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
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90年9月1日起生效。......七、本府將下列
業務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二)毒性化
學物質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訴願人所使用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表格雖與法定紀錄表之格式
不符,惟仍記載每粒泡棉所需之所有原料使用量,其中亦包括標示使
用二異氰酸甲苯之公斤數;另訴願人於原處分機關稽查後已改善此情
況,且訴願人絕無原料控管不當而造成環境污染之虞,請撤銷原處分
。
三、卷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於事實欄所敘時、地,查認訴願人持有本府90年
8 月21日府環二字第9010203500號登記備查號碼為074-63-10001及07
4-63-20001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登記備查文件,依法得使用及貯存二
異氰酸甲苯,惟未依規定作成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違反行為時毒
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條規定,此有原處分機關95年11月28日毒性化
學物質稽查紀錄及95年12月13日便箋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
依法告發、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所使用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表格雖與法定紀錄
表之格式不符,惟仍記載每粒泡棉所需之所有原料使用量,其中亦包
括標示使用二異氰酸甲苯之公斤數;另其於原處分機關稽查後已改善
此情況云云。按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要點第 2點規定
,除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無變動之日得免記載外,凡製造、輸入、輸
出、販賣、使用、貯存及廢棄第1、2、3 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
應依單一毒性化學物質實際運作情形確實記錄,依法定格式逐日填寫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是持有
第 1、2、3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於進行「運作」行為時,即負有
依行為時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條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釋放
量申報要點第 2點規定,以單一毒性化學物質實作運作情形,依法定
格式逐日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之義務。查前揭原處分機關95
年12月13日便箋載以:「......訴願人持有『二異氰酸甲苯』之使用
登記備查文件(074-63-10001)及貯存登記備查文件(074-63-20001
),應依單一毒性化學物質實際運作情形確實紀錄,惟查訴願人並未
填載運作紀錄表,訴願人雖表示發泡日誌即是運作紀錄,但該日誌僅
是紀錄發泡過程所使用不同添加劑的數量,亦即為一生產過程的紀錄
,與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不同,......」準此,訴願人既未以單
一毒性化學物質依法定格式作成運作紀錄,依法自應受罰;又訴願人
補正運作紀錄乙節,經核僅係事後改善措拖,並無礙於訴願人未依規
定作成運作紀錄違規行為之成立。訴願主張各節,應係誤解法令,均
不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10萬元
罰鍰,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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