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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7.02.21. 府訴字第09670260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陳王○○
    訴 願 代 理 人:陳○○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6年10月11日廢字
    第 J96029946號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
    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查本件訴願人雖於訴願書上載明對原處分機關96年10月15日北市環稽
      字第 09631876300號函不服,惟該函僅係對訴願人陳情之答復,究其
      真意,應係對原處分機關 96年10月11日廢字第J96029946號執行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 58年度判字第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三、緣原處分機關萬華區清潔隊執勤人員執行環境稽查勤務,於96年9月1
      9日 5時 50分在本市萬華區大理街○○巷○○弄口,發現訴願人將裝
      有廚餘之垃圾包任意棄置於地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2條第1項規
      定,乃拍照採證,並由原處分機關當場掣發96年 9月19日北市環萬罰
      字第 X514447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予以告發,交由訴
      願人捺印收受。嗣依同法第50條第2款規定,以96年10月11日廢字第J
      96029946號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 1,2
      00元罰鍰。前揭裁處書於96年10月30日送達。其間,訴願人不服,於
      96年9 月27日向原處分機關陳情,案經原處分機關以96年10月15日北
      市環稽字第09631876300號函復在案。訴願人猶未甘服,於96年11月2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同年 11月8日補正訴願程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到府。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7年1月10日北市環授稽字第0973005
      6400號函通知訴願人及訴願代理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
      「主旨:有關 臺端就陳王○○君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
      起訴願案,本局重新審核結果,......說明:......二、本案經本局
      重新查證,認原行政處分有瑕疵,本局已自行撤銷 X514447號舉發通
      知書及廢字第 J96029946號裁處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市長  郝龍斌
                          副市長 林崇一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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