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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7.05.08. 府訴字第09770017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王○○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6 年 12 月14日
    廢字第J96037235 號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
    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
      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19條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
      務者,有訴願能力。」第20條第1項、第3項規定:「無訴願能力人應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關於訴願之法定代理,依民法規
      定。」第 44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
      定代理人為之;未經陳明法定代理人者,得向該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
      。」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序而其情形
      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 20日內補正。」第77條第4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四、訴願
      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
      正者。」
      民法第12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
    二、緣原處分機關士林區清潔隊執勤人員執行環境稽查勤務,於96年12月
      7日7時50分在本市士林區中正路○○巷口前,發現訴願人將資源垃圾
      (塑膠類)任意棄置於行人專用清潔箱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
      第1項規定,乃拍照採證,並由原處分機關當場掣發96年12月7日北市
      環罰字第X0522769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予以告發,並
      交由訴願人簽名收受。嗣依同法第 50條第2款規定,以96年12月14日
      廢字第 J96037235號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處訴願人新
      臺幣1,200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97年1月25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
      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係77年12月○○日出生,未滿20歲,無訴願能力,且
      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訴願,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97年3月5日
      北市訴(信)字第 09730104120號書函通知訴願人略以:「主旨:臺
      端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向本府提起訴願乙案,請於文到20日內依
      說明二辦理......說明:......二、經查 臺端未滿20歲,須由法定
      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請......於文到20日內,於所附訴願書影本上
      載明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簽章,且敘明其身份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
      日,並檢附釋明與法定代理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等),俾
      憑審議。 ......」上開書函於97年3月17日送達,此有由訴願人蓋章
      收受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
      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4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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