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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7.06.25. 府訴字第09770376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蔡陳○○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7 年 4月 1日廢
    字第41-097-040061 號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提起訴願,本
    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 58年度判字第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緣原處分機關南港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 97年3月25日零時50分,發現
      訴願人將盛裝廚餘之垃圾包任意棄置於本市南港區永吉路○○號前行
      人專用清潔箱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2條第1項規定,乃拍照採證
      ,並由原處分機關當場開立 97年3月25日北市環南罰字第X0532247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告發,交由訴願人簽名收受。嗣依
      同法第50條第2款規定,以97年4月1日廢字第41-097-040061號執行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 3,600元罰鍰。訴願人
      不服,於 97年5月14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
      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7年5月30日北市環稽字第097309253
      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略以:「主旨:有關 臺端因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本局告發、處分提起訴願......說明:......二
      、.. ....本局已自行撤銷廢字第41-097-040061號裁處書......」準
      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
      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市長 郝龍斌 公假
                          副市長 吳清基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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