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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11.12. 府訴字第09870287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林○○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98年8月12日住字第20-098-08002
5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接獲民眾檢舉在本市大同區西寧北路○○號前因工程施工造成
環境污染,乃派員於民國(下同) 98年7月25日凌晨1時 10分至現場稽查,發現訴願人
於本市大同區西寧北路與民生西路口進行路面舖設柏油工程,因加熱燃燒柏油無有效防
制,致產生惡臭造成空氣污染,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乃當場掣
發98年7月25日Y020614號通知書告發,交由訴願人簽名收受。嗣原處分機關依同法第60
條第 1項規定,以98年8月 12日住字第20-098-080025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 5,00
0元罰鍰。該裁處書於98年9月 7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98年9月1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因認訴願人非承包廠商,爰依訴願法第58條第 2項規定,
以98年10月7日北市環稽字第098316936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自行撤銷上開裁
處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請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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