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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9.02.11. 府訴字第09870308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林○○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98年10月8日廢字
第 41-098-101199號及98年10月23日廢字第41-098-102712號等2件裁處書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50日內另為處分。
事實
原處分機關信義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民國(下同)98年 6月18日17時55分
,發現訴願人將資源回收物(塑膠類與瓶罐類)任意放置於本市信義區信
義路○段○○○巷○○○弄○○號旁地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
,乃開立勸導(協談)通知單,限其於98年 6月19日前完成改善。嗣執勤
人員復先後於 98年9月5日19時20分及9月29日19時25分,發現訴願人仍將
資源回收物(塑膠類及瓶罐類),分別放置於本市信義區信義路○段○○
○巷口及○○○巷○○○號前地面,經拍照採證,並由原處分機關掣發98
年9月29日北市環信罰字第X607314號及607313號舉發通知書告發。嗣依同
法第50條第 2款規定,以98年10月8日廢字第41-098-101199號及98年10月
23日廢字第41-098-102712號等 2件裁處書,各處訴願人新臺幣1,800元罰
鍰。訴願人不服,於98年12月 2日在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網站聲明訴願,
同年12月8日補具訴願書,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提起訴願日期(98年12月2日),距98年10月8日廢字第41-098-1
01199號及98年10月23日廢字第41-098-102712號裁處書發文日期雖已
逾30日,惟原處分機關未查告裁處書送達日期,致訴願期間無從起算
,自無訴願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
基於環境衛生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第 4條前段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5條第1項前
段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第12條
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
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
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第50條
第 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
以下罰鍰。......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第63條前段規定:「
本法所定行政罰,由執行機關處罰之。」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91年3月7日北市環三字第09130580801號公告
:「主旨:公告本市指定清除地區為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依據:廢
棄物清理法第3條。」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係從事拾荒,以收集資源回收物換取金錢
用以支應生活所需。訴願人並未棄置資源回收物,惟有時因處理回收
物所需而將回收物暫置地面,請撤銷原處分。
四、查原處分機關信義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查獲訴願
人未依規定放置資源回收物之事實,有採證照片 6幀及原處分機關衛
生稽查大隊收文號98年12月8日環稽收字第09832331000號陳情訴願案
件簽辦單 2紙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據以告發、處分,固非無
見。
五、惟按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係規範有關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
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
關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訂有一般廢棄物回收清
除處理辦法俾供遵循。本件依卷附原處分機關違反廢棄物清法(垃圾
包)查證紀錄表記載略以,現場查證經過系爭資源回收物係三合一資
源回收物。另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於 99年1月14日向原處分機關稽查
人員查證,經稽查人員表示訴願人係放置經挑選過可販賣之資源回收
物於地面,該資源回收物係訴願人所要的,且旁邊有訴願人用來搬運
資源回收物之手拉式菜籃車,有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公務電話紀錄在
卷可憑。又依採證照片所示,訴願人尚在放置資源回收物現場,且用
以搬運之手拉式菜籃車亦在訴願人身旁。是系爭資源回收物係經訴願
人撿拾準備販賣而暫置地面,系爭資源回收物仍在訴願人所得支配管
領之範圍,且訴願人對系爭放置之資源回收物並無清除、排出之行為
,尚難認訴願人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規定之情事,則原處分機
關逕依同法第 50條第2款規定予以處罰,顯有違誤。從而,為求原處
分之正確適法,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
起50日內另為處分。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81條,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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