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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1.10.15. 府訴三字第10109147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返還職務宿舍事件,不服本府警察局民國 101年2月6日北市警後字第 10130240500
號書函及101年7月2日北市警後字第101352725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3條
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
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
2條規定:「本要點列管宿舍,專供本局現職員警借用......。」第14條規定:「宿舍
借用人違反本要點規定,應即終止契約,並依法責令搬遷。」第16條規定:「本局員警
在借用職務宿舍期間,仍得依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之規定申請輔購住
宅,經獲准輔購住宅者,應於辦妥貸款手續三個月內遷出。但輔購(建)住宅地點距服
務機關非當天能夠上、下班往返者,得經服務機關首長核准繼續借住。」
行政法院47年度判字第43號判例:「人民之提起行政爭訟,惟對於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行
政處分,始得為之。所謂行政處分,係指官署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能發生公法上之效
果者而言。是官署之行政處分,應惟基於公法關係為之,其基於私經濟之關係而為之意
思表示或通知,僅能發生私法上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如有爭執,應依民事
訴訟程序訴請裁判,不得以行政爭訟手段,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二、訴願人自民國(下同)76年7月8日起任職本府警察局,90年8月1日與該局簽訂職務宿舍
借用契約,獲配住於本市大安區○○街○○巷○○弄○○號職務宿舍。嗣本府警察局為
實施宿舍清查,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規定,以 100年10月17日北市警
後字第 10035002000號函通知本府警察局所屬單位,清查借用宿舍同仁於借用期間是否
獲准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嗣本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以 100年10月19日北市警
信分行字第 10035435600號函復本府警察局,訴願人已獲准輔助購置住宅。本府警察局
遂以 100年10月26日北市警後字第 10035004300號函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訴願人
辦理公教住宅貸款資料。嗣○○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分行以 100年10月28日北富銀府國字
第 010060079500號函復本府警察局,訴願人貸款起迄日分別為87年12月24日及107年12
月 24日。本府警察局乃以 101年 2月6日北市警後字第 10130240500號書函通知訴願人
略以:「主旨:台端於本局服務期間核准配借臺北市大安區○○街○○巷○○弄○○號
職務宿舍一處,因 台端已於87年獲得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貸款,請 台端依說明二規定期
程遷讓返還宿舍 ......說明:......二、查 台端於87年12月24日獲得政府輔助購置住
宅貸款,至目前仍繳交貸款中,已不符合配借宿舍規定,請於文到次日起 3個月內至本
局洽辦遷讓返還宿舍事宜。」訴願人不服,於101年4月16日以報告形式向本府警察局陳
情,本府警察局以101年7月2日北市警後字第10135272500號函復訴願人,重申前開該局
101年2月6日北市警後字第10130240500號書函所認定訴願人已獲得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貸
款,不符配借宿舍規定之意旨云云。訴願人仍不服,於101年7月2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本府警察局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警察局 101年2月6日北市警後字第10130240500號書函及101年7月2日北市警後字
第 10135272500號函,係警察局說明訴願人因任職關係獲准配住系爭職務宿舍,惟其業
獲准輔助購置住宅貸款,依規定應辦理遷讓返還宿舍事宜。核其性質均屬該局立於私法
主體地位所為私經濟關係之意思表示,僅發生私法上之效果,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
處分。本件訴願人遽予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庭宇(公出)
副主任委員 蔡立文(代理)
委員 王曼萍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柯格鐘
委員 范文清
委員 王韻茹
委員 覃正祥
委員 傅玲靜
委員 吳秦雯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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