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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2.06.27. 府訴三字第10209091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訴願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2年4月30日北市警刑偵字第 1
0231045400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內湖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7日19時許,在本市內湖區○○路○
○段○○號,經訴願人同意由原處分機關採集其尿液檢體送專業單位鑑驗,其結果呈現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反應。嗣原處分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規
定,以102年4月30日北市警刑偵字第10231045400號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2萬元罰鍰
及命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6小時。訴願人不服,於102年5月1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5月15
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訴願人欲戒食毒品,同意隨其父○○○接受警方調查
及處罰,且於警詢時供出毒品來源等情,參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及法務部10
1年9月27日法檢字第10104148160號函釋意旨,認訴願為有理由,乃依訴願法第58條第2
項規定,以102年5月28日北市警刑偵字第102346689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以102年5月3
0日北市警法字第10241482500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處分書。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6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出)
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7 日市長 郝龍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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