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警察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9.06.16. 府訴三字第109610106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訴願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09年2月16日北市警
    交字第A04ZS8907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77條
      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
      關處罰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第1項第1款之處
      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第45條第1項第9款規定:「汽車駕
      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九
      、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處罰
      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
      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9年 1月28日21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xxxx-xx自用小客車
      沿本市文山區○○街○○巷○○弄(西往東方向)往○○街○○巷行駛時,與案外人○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xxx-xxxx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之交通事故,經本府警察局
      文山第二分局交通分隊員警到場處理,並依規定繪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製作A3類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在案。嗣本府警察局審認訴願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條第1項第9款關於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規定之情事,乃以109年2月16日北市警
      交字第A04ZS8907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109
      年3月 3日經由本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向本府提起訴願,3月25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
      本府警察局檢卷答辯。
    三、查上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係本府警察局舉發訴願人涉及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依同條例第87條規定,訴願人如有不服,應於收
      到裁決書後,以裁決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
      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不得循訴願程序尋求救濟。訴
      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另訴願人請求本府警察局就訴
      願書所述問題書面回復一節,業經本府警察局以109年3月25日北市警法字第1093060391
      號函檢附訴願答辯書回復訴願人在案;又訴願人申訴相關員警就本案所為之辦案處理及
      請求當面向訴願人說明等節,非屬訴願審議範圍,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