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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9.11.18. 府訴字第09970131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彭○○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訴願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9年 6月25日北市警刑偵字第 0
    9931475301號處分書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民國99年 7月2 日北市衛疾字第 09937976100號講
    習通知單,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一、關於原處分機關民國99年6月25日北市警刑偵字第09931475301號處分書部分,訴願駁回
      。
    二、關於本府衛生局民國 99年7月2日北市衛疾字第09937976100號講習通知單部分,訴願不
      受理。
      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下稱航警局臺北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99年 1月31
    日上午10時57分,於本市松山機場 2樓國際安檢線上,查獲訴願人無正當理由隨身持有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吸食器、夾鏈袋 (均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及不明藥丸 7顆。經航警局臺
    北分局採集藥丸檢體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呈現第四級毒品「氯硝西
    泮(Clonazepam)」「舒樂安定( Estazolam)」「勞拉西泮(Lorazepam )」及「佐沛眠
    (Zolpidem)」等反應。嗣航警局臺北分局就訴願人無正當理由持有第四級毒品部分,以99
    年 3月 6日航警北分三字第0990001407號函移原處分機關裁處。經原處分機關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1條之 1第 2項及第18條第 1項規定,以99年 6月25日北市警刑偵字第0993147530
    1 號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1萬元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 4小時,並沒入訴願人持
    有第四級毒品「氯硝西泮(Clonazepam)」純質淨重0.1331公克、「舒樂安定( Estazolam
    )」純質淨重0.2475公克、「勞拉西泮( Lorazepam)」純質淨重 0. 2070公克及「佐沛眠
    (Zolpidem)」純質淨重0.1255公克。該處分書於 99年 7月12日送達。其間,本府衛生局
    以99年 7月 2日北市衛疾字第 09937976100號講習通知單,通知訴願人於99年 8月24日參與
    講習 4小時(該通知單原誤植為 6小時,嗣經本府衛生局以99年 8月 6日北市衛疾字第 099
    39300100號函更正在案)。訴願人不服上開處分書及本府衛生局99年 7月 2日北市衛疾字第
     09937976100號講習通知單,分別於99年 7月16日、 7月2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8月 3日補
    正訴願程式、 9月 9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及本府衛生局檢卷答辯。
      理由
    壹、關於原處分機關99年6月25日北市警刑偵字第09931475301號處分書部分: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條規定:「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 2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
      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
      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
      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附表四(節錄):「第四級毒品(包括毒品先驅原料,除
      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Isom-ers、酯類Este rs、醚類Ethers及鹽類Salts)....
      ..12、氯硝西泮(可那氮平、氯硝氮平)(Clonazepam)......20、舒樂安定(伊疊唑
      侖)(Estazolam)......34、勞拉西泮(樂耐平)(Lorazepam)......65、佐沛眠(
      Zolpidem)......。」第11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
      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
      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
      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
      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第
       18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
      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
      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處之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
      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裁處。」第 4條規定:「本辦法所定應受裁罰與講習之對象
      ,為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應接受裁罰及講習者。」第 5條第 2項規定:「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接受四小時以上六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訴願人自88年發生腦精神方面憂鬱性綜合疾病,長期接受不
      同醫院醫生之心理及藥物治療。所指訴願人持有第四級毒品,係醫師開立處方治療失眠
      、焦慮、憂鬱等之藥品。氯硝西泮(Clonazepam)常見商品名稱為Rivotril,是情緒穩
      定劑;舒樂安定(Estazolam)具有抗焦慮、鎮靜催眠作用;勞拉西泮(Lorazepam)用
      於焦慮狀態癲癇連續狀態,具有抗憂鬱及鎮靜作用;佐沛眠(Zolpidem)代表商品名稱
      為 Stilnox(使蒂諾斯),是安眠藥。請查明。
    三、查航警局臺北分局員警於事實欄所述時、地,查獲訴願人無正當理由隨身持有不明藥丸
      7顆。依卷附航警局臺北分局於99年1月31日詢問訴願人之調查筆錄所載:「......問:
      本分局六組勤務人員於99年1月31日10時57分在松山機場2樓國際線安檢線上,發現旅客
      彭○○將其身上穿著之外套右口袋內之眼鏡盒 1個棄置於垃圾筒內,經本組勤務人員發
      現,命其拾起後 ......於眼鏡盒內夾層發現7顆不明藥丸......上述之彭○○是否為你
      本人無誤?為警查獲之物係何人所有?有何用途?答:是。為剛出獄之友人所有,小名
      叫阿樂,本名叫吳○○......。問:為何眼鏡盒會在你的外套口袋出現?答:因我外套
      剛好掛在衣架上,置放方便......。問:眼鏡盒夾層內取出之 7顆不明藥丸是做何用途
      ?該 7顆藥丸是何物?答:我不是很清楚,有 2顆是我給吳○○的,其他 5顆是吳○○
      的......。」嗣航警局臺北分局採集藥丸檢體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
      層析質譜儀 ( GC/MS)法鑑定、檢驗結果,呈現第四級毒品「氯硝西泮(Clonazepam
      )」「舒樂安定( Estazolam)」「勞拉西泮( Lorazepam)」及「佐沛眠(Zolpidem
      )」等反應。有航警局臺北分局 99年 1月31日調查筆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99年 2月11日航藥鑑字第0990848 號毒品鑑定書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予以
      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所查獲持有之藥丸係經醫師開立處方,用以治療訴願人失眠、焦慮、憂鬱
      等之醫療性藥品云云。按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氯硝西泮(Clonazepam)」「
      舒樂安定(Estazolam)」「勞拉西泮(Lorazepam)」及「佐沛眠(Zolpidem)」為第
      四級毒品。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無正當理由持有第四級毒品者,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4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持有之第四級
      毒品,均沒入銷燬之。揆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條、第2條第2項、第11條之1第1項、
      第 2項、第4項、第18條第1項、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
      自明。本件航警局臺北分局於 99年1月31日上午10時57分,當場查獲訴願人持有不明藥
      丸,並經專業鑑定檢驗機構檢驗出第四級毒品「氯硝西泮( Clonazepam)」「舒樂安
      定( Estazolam)」「勞拉西泮( Lorazepam)」及「佐沛眠(Zolpidem)」成分,已
      如前述。訴願人雖提出 99年 8月28日○○紀念醫院(台北院區)乙種診斷證明書,該
      診斷證明書載有:「 ......病名 ......情感性精神病......器質性腦徵候群 (慢
      性)......醫師囑言 患者彭○○......於本院門診自民國 90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99
      年 8月28日止,共就診15次。......於99年 1月 5日至99年 7月28日期間曾開立loraze
      pam,rivotril, flunitrazepam 等藥物......。」是縱令訴願人所持有之第四級毒品勞
      拉西泮(L orazepam)、氯硝西泮(Clonazepam)係醫師開立之診療處方用藥,惟其持
      有之第四級毒品「舒樂安定(Estazolam )」「佐沛眠( Zolpi dem)」,仍屬無正當
      理由持有。訴願主張,自難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處訴願人 1萬元罰鍰及毒品危害講
      習 4小時,並沒入訴願人持有之第四級毒品「氯硝西泮(Clonazepam)」純質淨重0.13
      31公克、「舒樂安定( Estazolam)」純質淨重0.2475公克、「勞拉西泮(Loraz epam
      )」純質淨重 0. 2070公克及「佐沛眠(Zolpidem)」純質淨重0.1255公克,揆諸首揭
      規定,並無不合,此部分原處分應予維持。
    貳、關於本府衛生局 99年7月2日北市衛疾字第09937976100號講習通知單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
      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 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
      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查本府衛生局 99年7月2日北市衛疾字第09937976100號講習通知單內容,係該局依原處
      分機關99年6月25日北市警刑偵字第09931475301號處分書處訴願人毒品危害講習 4小時
      ,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3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毒品危害講習,並指
      定講習期日及地點,通知訴願人參加講習,核其性質僅係單純的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
      觀念通知,自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此部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
      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部分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部分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7條
      第 8款及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市長 郝龍斌 請假
                                   副市長 林建元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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