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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9.12.22. 府訴字第09970142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訴願人兼代表人 林○○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訴願人因設置出入口柵欄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8年10月21日北市警預字第 098347592
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
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 77條第3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
八條之規定者。」
行政法院 75年度判字第362號判例:「因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而循訴願或行
政訴訟程序謀求救濟之人,依現有之解釋判例,固包括利害關係人而非專以受處分人為
限,所謂利害關係乃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
」
二、本市士林區至善路○○段○○號至○○號青溪社區代表人徐○○(下稱徐君)於民國(
下同)98年 9月 2日向原處分機關所屬士林分局申請於該社區(士林區至善路○○段○
○號)設置出入口柵欄,經該分局依據臺北市守望相助組織崗亭及出入口柵欄設置管理
要點第 8點規定,於98年 9月15日邀集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本市建築管理處及本市○○區公所等機關現場會勘結果,認該社區住戶除以至善路○○
段○○號與○○號間巷道為聯外道路外,並無其他對外連通道路,係屬封閉型社區,巷
道部分非屬都市計畫道路範圍,產權屬私有,由住戶自行維護,且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為
「第二種住宅區」,非屬計畫道路用地,亦無違建查報取締要件,乃報請原處分機關以
98年10月21日北市警預字第 09834759200號函復徐君准予設置列管備查。嗣訴願人○○
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係位於本市士林區至善段 2小段 136地號土地旁隨圓別墅之管理公司
;訴願人林○○為本市士林區至善路○○段○○號之所有權人;上揭同意設置出入口柵
欄之處分影響訴願人車輛及人員出入,於99年10月20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訴願人並非青溪社區住戶,上揭同意設置出入口柵欄之處分或使訴願人有通行或經濟
上利害關係,惟尚難認其與本件處分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即難認其權利或利益因系爭
處分遭受任何損害。其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應屬當事人不適
格。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3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施 文 真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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