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本會置召集人三人,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局長、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局 長及基隆市政府工務處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執行管理機關首 長兼任或由執行管理上級機關指定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兼任。委員 十七人,除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由環境部、內政部國土 管理署、經濟部水利署、臺北市政府主計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 北市政府水利局、新北市政府主計處、基隆市政府工務處、基隆市政 府主計處各指派一人兼任,並聘請學者專家四人為委員。 前項委員中,學者專家代表之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聘任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3)府工衛字第11230525131號函、新北市政府(113)新北府水設字第1122504569號函、基隆市政府(113)基府工水壹字第1122510748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113年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