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 局副局長兼任,委員二十五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員報府聘(派)兼任之。 (一)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二人。 (二)都市設計專家學者二人。 (三)建築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四)造園及景觀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五)土地開發專家學者二人。 (六)地質大地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七)財務分析專家學者一人。 (八)交通規劃專家學者一人。 (九)都市社會學者一人。 (十)文化藝術專家學者一人。 (十一)建築投資業界代表一人。 (十二)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十三)相關公益團體代表二人。 (十四)本府建設局副局長。 (十五)本府工務局副局長。 (十六)本府消防局副局長。 (十七)本府交通局副局長。 (十八)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十九)本府文化局副局長。 (二十)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副處長。 (二十一)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副處長。 前項第一至第十二款之委員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時由主任委員另行遴選聘(派)之, 其連任以二期為限。 審議案件狀況特殊者,得由主任委員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地區性代表參與審議。
- 九、為本會委員對於審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審 議案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審議案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 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審議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審議案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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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9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8910572300號函修正發布第2、9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