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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原社福字第09730550400號令修正發布第4、5點條文;並自97年8月7日起實施
  • 四、申請補助採事前審查原則,收件期間為每月一至十五日。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提送活動計畫書、人民團體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向本府原   民會提出申請。如於每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將於當月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   於每月十六日以後提出申請者,將於次月三十日前回復。   前項申請由本府原民會承辦單位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提供審查小組複審。   前項審查小組由本府原民會主任委員指派各業務組五至七人組成,並指定其中一人擔任   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審查小組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五、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每一申請單位之補助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限,申請單位並須編列自 籌款。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府原民會得依 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至三年。  (三)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時,應函報本府原民會核備, 重新核辦。  (四)申請單位如曾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時,申請時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該機關申請補助項目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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