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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10 月 04 日
中華民國84年10月4日臺北市政府(84)府工建字第8406632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3點
  • 為確保本市公共交通安全,促進市容觀瞻,凡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之承造人或申請人於 申報開工時,申報主管建築機關備案之施工計畫書及圖說應合於本方案規定。 拆除建築物時,應有維護施工及行人安全之設施,並不得妨礙公眾交通。 一、(工地安全措施):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災害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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