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有國民住宅貸款本息及土地價款,均能按期收回, 特訂定本要點。
- 二、國宅欠款催收、訴追及其他有關業務,由左列單位配合辦理: (一)執行單位:臺北市銀行。 (二)主辦單位:本府國宅處。 (三)檢查單位:本府財政局、主計處。
- 三、國宅欠款之催收,應切實依照本府與承購人簽訂之「承購國民住宅契約書」及其有關法 令規定辦理;除經本府專案核准外,不得有任何例外,以確保本府權益。
- 四、為事先防範國宅貸款人發生逾期欠款情事,執行單位應特別注意左列事項: (一)甲乙雙方簽訂之契約書副本,應當場發交承購人收執,並在右上方套印:「本契 約關係切身權益,務請承購人詳加閱覽,切實遵守」等警語。 (二)當場填發「國民住宅貸款本息攤還簿」,並在封(底)面套印醒目之「繳款本息 日期」,與「每期攤還金額」,暨其他注意事項(如附件一)。 (三)建立「國宅貸款本息攤還卡」(如附件二),逐月核實登載,並由有關人員分別 核章。 (四)貸款本息應以派員實地代收為原則,並應於事前排定收款日期,製成永久性公告 (本質或塑膠板,用油漆書寫),懸掛各基地收款處所及公告欄(公告牌由主辦 單位製作),日程變動時亦同(公告範例如附件三)。
- 五、執行單位催收欠款之方式,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負責收納貸款本息人員,應於每月按排定收款日程收款後,通盤檢查「國宅貸款 本息攤還卡」一次,將所有欠款情形列入「逾期欠款統計表」(如附件四),按 月提陳有關主管核閱。 (二)對於逾期兩個月(含)以上之欠款戶,均應列入「逾期欠款催收紀錄卡」(如附 件五)。其中積欠貸款本息達兩個月者,並先以明信片通知(如附件六)催收; 必要時並得派員面催,或以電話洽催。 (三)對於積欠貸款本息達三個月者,應即發出催告函件(如附件七),用雙掛號或派 專人當面送達簽收,限於十日內一次繳清。否則,即依契約規定訴追。簽收證明 ,應妥善保管,以備訴訟之用。 (四)催告函件如經郵遞或派專人無法送達,得即函知主辦單位派員調查其設籍所在, 俟函覆後再行送達。如仍無法送達者,應由執行單位檢附該戶戶籍謄本,依法聲 請公示送達後訴追。 (五)有關催收經過,均應詳細登入催收紀錄卡,按月提陳主管核示,直至繳清為止; 並應指定襄理以上人員一人專責督促清理逾期欠款。
- 六、為宣導國宅貸款政令,主辦單位得於適當時機配合執行單位派員選擇部分特殊住戶進行 訪問,訪問人員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應攜帶訪問函件,說明訪問目的,並佩掛服務證。 (二)態度要和藹,言辭要懇切。 (三)不得接受任何招待、餽贈,或有失態行為。 (四)對於經常積欠之貸款人,應依契約內容,曉以利害關係,促其按期繳納。
- 七、為確保政府債權,執行單位得依左列原則,依法訴追: (一)凡經催告仍不如限清償者,應於限期屆滿後十日內依照契約規定通知欠款戶解除 契約,自動交還住宅及其基地;否則,應即訴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訴訟案件如須委聘律師承辦,除應督促及時進行外,所需費用,不論執行單位是 否為連帶債權人,均由該單位在「手續費支出」科目下核實動支。惟雙方簽訂之 委託契約,應由主辦單位函請臺北市審計處備案。 (三)凡已進入司法程序之訴追案件,應堅持立場,依法訴追到底;惟如欠款戶願一次 繳清積欠貸款本息,及未到期全部貸款本金,並負擔其他一切費用者,得予撤回 告訴,或在訴訟進行期間,因欠款人情有可憫經法院諭示和解者,得依左列條件 辦理: 1.限期由被告一次繳清至和解成立日止之所有欠款─包括貸款本息、土地價逾期 息、違約金及一切有關費用。 2.由被告負擔所有訴訟費用。 3.由被告保證今後絕對按期繳納貸款本息;如不按期繳納者,願逕受強制執行。 (四)凡經判決之訴追案件,應即依照判決嚴格執行。 (五)催收案件依法起訴後,於法院傳喚時,得通知主辦單位應即指派熟悉案情之人員 共同出庭應訊,執行時亦應派員會同到場。
- 八、承購人如遇突發事故,致短期內發生經濟困難情事,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戶口名 簿影本及有關證明(正本或影本均可),於規定繳款日期前,函由主辦單位核轉本府核 准後,暫准延期繳納。 (一)承購獨負家庭生計,因意外或急病死亡,致繼承人暫時籌款不及者。 (二)承購人獨負家庭生計;或承購人無法自謀生活,其扶養義務人獨負家庭生計,因 臨時奉召服役,時間在一年以上,致暫時籌款困難者。 前項承購人,在全部貸款年限內祗准延期一次,時間不得超過一年,逾期繳款利息應自 行負擔;並須出具切結書,保證於延期屆滿後仍照契約按期繳納。
- 九、以上四至八項規定,各級人員是否確實辦理,各該單位至少每三個月應指派較高級人員 複查一次;檢查單位每年應(分由主辦及執行單位派員陪同)複查一次,並將複查結果 報府備查。
- 十、辦理欠款催收工作成績優良,或辦理不力成績低劣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獎懲,各 級主管人員並應連帶負責,其獎懲辦法分由有關單位依權責自行規定辦理。
- 十一、本要點所舉範例,係參考新訂「承購國民住宅契約書」訂定;如有不妥,得由執行單 位逕自修訂,並預先印妥定型格式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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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6-3007
臺北市國民住宅承購人欠繳貸款本息催收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7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67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67)府宅五字第52570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