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輔導團及分團任務如下︰ (一)推動課程與教學政策:宣導國民教育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提供學 校多元諮詢管道,輔導學校落實辦理。 (二)進行教學研究:依據課程綱要進行課程教學、教材教法、多元評量 之教學研究與創新教學技巧,並推廣分享至各校。 (三)提供教學資源:經營教學資源網絡平臺,提供課程教材研發、教學 資源建置、經驗分享與意見交流之平臺。 (四)支持教師教學:激勵教師教學服務熱忱,藉由公開授課、協作備課 、觀課議課等,協助教師提升教學成效。 (五)輔導教師增能:協助規劃與辦理教師進修,推動校園學習型組織文 化,以輔導教師專業成長,豐富教師教學內涵。
- 三、本輔導團置團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團長,由臺北市政 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召集團務會議,並綜理團務; 一人為副團長,由本局局長就相關人員派兼之,協助團長處理團務; 其餘團員,由本局就具課程教學或學科議題專業之下列各款人員聘( 派)兼之: (一)地方團各分團召集人。 (二)學者專家。 (三)中央團各分團之輔導員代表。 (四)學校代表。 (五)機關代表。 本輔導團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團長指定專人兼任;置工作人員十三人 ,包含課程督學、專任輔導員(全部時間擔任輔導員)及團務幹事。 其中課程督學三人及專任輔導員八人,由本局就具備課程專業領導能 力或教學課程發展能力之現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任;置團務幹 事二人,得調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擔任。
- 四、本輔導團依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課程推動需求下設不分教育階段之分 團十六個,各分團如下: (一)語文領域國語文分團。 (二)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分團。 (三)語文領域英語文分團。 (四)數學領域分團。 (五)社會領域分團。 (六)自然科學領域分團。 (七)健康與體育領域分團。 (八)藝術領域分團。 (九)綜合活動領域分團。 (十)科技領域分團。 (十一)生活課程分團。 (十二)性別平等教育議題分團。 (十三)人權教育議題分團。 (十四)班級經營與教專分團。 (十五)原住民族教育議題分團。 (十六)環境教育議題分團。
- 五、各分團人員組織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校長派兼之,統籌規劃及執行分團計畫。 (二)副召集人:至多二人,由本局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各該 分團輔導員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派兼之,並協助召集人規劃及 執行分團計畫。 (三)諮詢委員:由本局就具各該分團領域、學科、議題或課程教學專長 之學者專家、校長聘兼之。 (四)輔導員:由本局公開遴選具資格之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擔任。 第一項第三款之諮詢委員人數,領域分團國中及國小各置八人為原則 ,語文領域本土語文、生活課程及議題分團各置八人為原則;第一項 第四款之輔導員人數,領域分團國中及國小各置十八人為原則,語文 領域本土語文、生活課程及議題分團各置十八人為原則。 各分團置執行秘書一人,領域分團(不含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及生活課 程)得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為處理分團庶務之工作人員。 各分團得置榮譽輔導顧問,領域分團國中及國小各置十人為原則,語 文領域本土語文、生活課程及議題分團各置十人為原則,由團長就曾 任輔導團(含退休)人員或學者專家聘兼之。 第三項及第四項人員,由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委員及輔導員以外 之人員兼任。
- 八、本輔導團各分團依工作計畫進行課程與教學輔導研究如下: (一)到校輔導:以到校辦理實務分享、提供示例、實作產出、教學演示 、諮詢座談或其他方式等方式進行。 (二)研習及工作坊:以辦理專題研習、實作產出工作坊、公開教學演示 等方式進行。 (三)社群運作:以共備觀議、學習診斷、對話討論、觀摩交流、延伸學 習等方式,進行社群運作。 (四)行動研究:協同學校教師進行,以教學創新、教學研究、教材分析 、解決問題等主題之研究分析。 (五)其他依本局需求及特色,發展之其他多元輔導方式。
- 十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經遴選通過,以部分時間 擔任輔導員,依其實際授課情形覈實減授課時數至多四節,支援分 團團務。 擔任本輔導團及各分團人員權益如下: (一)召集人、副召集人: 1.每月依規定支領兼職費;同時擔任運作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各 分團、第十條各類中心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二職務以上者,以支 領一兼職費為限。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以全部時間擔任者,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 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二)輔導員: 1.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2.於學校排課時,學校應充分考量其團務工作效益並兼顧學生受 教權益,團務工作當日公假不排課,其餘排課應優先依據其教 學及輔導專長,以有效連結輔導研究及教學現場工作。 (三)教師以全部時間擔任本輔導團工作人員: 1.任期為一年,期滿經考核優良得續聘之,並核予敘獎。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 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四)各分團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聘任期間為學校教師兼任者,依 其實際授課情形覈實減授課時數至多四節。 分團召集人及副召人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 定支領兼職費。但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分團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者,不得支領兼職費。 減授課務所需經費優先由教育部補助經費支應,不足時由學校代課 鐘點費項下支應。
- 十二、各分團人員考核方式如下: (一)輔導員: 1.由本局訂定考核指標,並組成考核小組,依其團務參與、專業 表現、專業服務、增能認證及特殊績效等面向,分別考核。 2.受考核者於自評後,由各分團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 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 3.本局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八十五分(含)以上:記小功一次,續聘。 (2)分數八十四分至八十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 1.由分團召集人就其下列事項,予以考核。 (1)副召集人:團務行政參與情形、個人專業表現及服務、增能 認證、行政事務推動。 (2)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團務行政參與情形、行政事務推動 及溝通協調等相關有助團務運作事項。 2.受考核者自評後,由各分團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 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 3.本局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八十五(含)以上:記小功一次。 (2)分數八十四分至八十分:記嘉獎二次。 (3)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 (三)諮詢委員、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本局視各該分團成效考核之, 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召集人及諮詢委員由本市學校校長 擔任者,得依考核結果予以敘獎。 分團人員考核結果優異者,本局得為下列獎勵: (一)近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優良,並獲記功者,本局得安排研習參 訪交流。 (二)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輔導員之考核分數八十五分(含)以上,並 於下一學年仍在本市學校服務者,得由各分團推薦至本局審查小 組,通過獎勵審查,給予所屬學校每學年至多新臺幣八千元,用 以進行教育研究、創新教學發展及社群運作所需之教材教具及印 刷等,經費由本局預算支應。
- 十三、本輔導團人員應依規定參加教育部及本局辦理之相關培訓及增能研 習,其參與情形,列入年度考核事項。培訓期間由任職學校核予公 假。 分團召集人應了解輔導員參與教育部及本局辦理之培訓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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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視字第1153065335號函修正全文15點;並自115年5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