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法律扶助由本市各區公所洽請執業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每週定期前往各區義務服務,並 由各區調解委員會秘書(以下簡稱調解秘書)襄助有關業務。
- 九、區公所應按月將辦理市民法律扶助概況統計表,於次月 2日前報送本府民政局(以下簡 稱民政局)。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4-2006
臺北市各區辦理市民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民宗字第10431586500號函修正發布第3、9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