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2 條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以下簡稱本院)置院長,承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 下簡稱社會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一人 ,襄理院務。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3 條本院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社會工作課:社會工作、家庭支持、身心障礙諮詢服務、外界捐贈、 志願服務及服務對象申訴等事項。 二、教養保育課:本院服務對象生活自理能力訓練、年度個別教養計畫之 擬訂與執行及個案紀錄等事項。 三、生活照顧課:本院服務對象生活照顧及協助生理復健、年度個別教養 計畫之擬訂與執行及個案紀錄等事項。 四、職能發展課:本院服務對象日常生活照顧、生活自理能力訓練、日間 作業活動與個別化支持服務計畫之擬訂及執行等事項。 五、醫療保健課:本院服務對象之就醫保健、物理、職能與心理治療相關 業務、廚房衛生環境之監督、衛生教育、服務對象營養及衛生器材之 管理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4 條本院置秘書、課長、主任、技術員、管理師、社會工作員、輔導員、課員 、技佐、助理員、保育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院置藥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營養師、護理長及 護理師。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5 條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課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6 條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7 條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及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8 條本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10 條院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社會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院長。 二、秘書。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11 條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院長。 二、副院長。 三、秘書。 四、課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12 條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社會局核定; 丙表由本院訂定,報請社會局備查。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13 條本規程施行日期由市政府定之。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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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15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5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5306359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及編制表;並自116年1月1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115年10月06日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及編制表,自116年01月0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