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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10-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府建三字第8910717600號公告修正名稱及全文4點 (原名稱:狂犬病檢驗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狂犬病檢驗申請須知)
  • 一、說明:為加強畜犬貓等動物管理、預防狂犬病發生,對傷人或有狂犬病嫌疑之犬貓等動 物,可申請狂犬病隔離觀察檢驗鑑定,以維護市民健康與安全。
  • 二、應準備之文件:

    名稱

    法令依據

    發給機關

    備註

    狂犬病檢驗申請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本所免費提供申請表格填用

  • 三、申請手續: (一)畜生應檢附身分證明影本並攜帶受檢犬貓等動物與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所獸醫服務 臺申請。 (二)填具申請書並繳交狂犬病檢驗費及留置規費。 (三)檢驗費:每頭新臺幣二00元;留置費:每頭每天二00元。 (四)犬貓等動物隔離觀察檢驗期間計十四日,填具檢驗記錄表及受檢犬貓領回計一日 共十五天(被咬人應同時做妥善之預防與治療處理)。 (五)檢驗期滿無狂犬病症狀者通知畜主辦理犬貓領回,本所並出具病性鑑定報告,另 函寄發。 (六)檢驗結果發現可疑或確定為狂犬病時,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規定,採取 緊急防疫措施並知會本府衛生局協同辦理之。
  • 四、狂犬病隔離觀察檢驗申請作業流程圖 ┌──────────────┐ │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作業流程圖│ └──────────────┘ ┌───────────┐ │每 年 公 告 周 知│ └─────┬─────┘ │ ┌──────────┴──────────┐ │申請人攜犬及其相關文件親臨下列指定地點辦理│ └──────────┬──────────┘ ┌───────┼───────┐ ↓ ↓ ↓ ┌─────┐ ┌──────┐ ┌──────┐ │本所獸醫服│ │臨時特約服務│ │指定協辦動物│ │務臺(上班│ │(電話集約)│ │醫院(營業時│ │期間) │ └───┬──┘ │間內) │ └──┬──┘ │ └───┬──┘ └─┬──────┴──────┬─┘ ↓ ↓ ┌─────────┐ ┌──────────┐ │經生體檢查,健康狀│ │繳還完成狂犬病預防注│ │況良好 │ │射證明紀錄表存根聯 │ └────┬────┘ └─────┬────┘ ↓ ↓ ┌─────────┐ ┌──────────┐ │實施狂犬病預防注射│ │審驗文件並登載於資料│ └────┬────┘ │庫內電腦列管以備查詢│ ↓ │通知 │ ┌─────────┐ └──────────┘ │繳納規費並開具收據│ └────┬────┘ ↓ ┌─────────┐ ┌──────────┐ │初次請領本府核發之│ │已請領則攜帶本府核發│ │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 │之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 │證明手冊時,應依序│ │證明手冊,依序在狂犬│ │在狂犬病預防注射紀│←→│病預防注射紀錄欄內粘│ │錄欄內,粘貼由本府│ │貼由本府製發之年度注│ │製發之年度注射證明│ │射證明單貼紙 │ │單貼紙 │ └─────┬────┘ └────┬────┘ │ ↓─────────────┘ ┌──────────┐ ┌──────────┐ │核發狂犬病預防注射登│ │完成手續後由畜主攜回│ │記牌,並應將犬牌繫於├→│犬隻 │ │頸項以資識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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