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43005171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六、本會對於資訊及科技計畫、興建市有建物工程經費、新購與汰換及租 賃車輛計畫、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 、研究發展計畫、重大活動及出版品計畫、災害防救計畫、公民提案 預算計畫及購置或興建公有建物(含用地取得)計畫等,得設專案小 組,分別由資訊局、工務局、主計處、人事處、研考會、本市災害防 救辦公室、民政局、財政局等機關,就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有關機 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辦理初審。 各機關歲入概算,由財政局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初審。 各機關概算,除前二項事項外,由主計處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初審。概 算項目屬公共工程中程計畫者,由各機關提送研考會辦理複評,並將 複評結果提供主計處作為初審之參據。 前三項負責召集審查計畫及收支事項之機關,應於編製日程表規定時 間內完成初審或複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