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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人管字第1063063750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五、本會為配合任務之推動,得設工作組,由主計處處長召集該處副處長、主任秘書、專門 委員及公務預算科、事業及特別預算科成員,會同財政局、工務局、人事處及研考會各 指派一人至二人,以會議或實地勘查方式,辦理初審工作。 本會對於電腦相關計畫、工程單價、新購、汰換及租賃車輛計畫、預算員額(含約聘僱 )與臨時人員及派遣人力員額計畫、出國計畫、研究發展計畫、災害防救相關計畫及公 民參與預算提案等計畫,得另設專案小組,分別由資訊局、主計處、人事處、研考會、 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民政局等機關,就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初審工作 。 各機關概算項目屬公共工程中程計畫者,由研考會辦理複評工作。 各機關歲入概算,由財政局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初審工作。 第二項至第四項負責召集審查計畫及收支事項之機關,應於編製日程表規定時間內完成 初審或複評,並送請主計處彙提本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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