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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人管字第1083004847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三、本會審查事項如下: (一)本市總預算案收支原則。 (二)各主管機關施政計畫及歲出額度。 (三)各類支出分配比例及優先順序。 (四)本市總預算案收支平衡方法。 (五)本市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特別預算案及其追加(減)預算案之收支事項。 (六)其他有關預算收支之政策性事項。
  • 四、本會依本市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定進度及需要,舉行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會議。 本會審查時,應依照各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年度本市總預算編製注意 事項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五、本會為配合任務之推動,得設工作組,由主計處處長召集該處副處長、主任秘書、專門 委員及公務預算科、事業及特別預算科成員,會同財政局、工務局、人事處及研考會各 指派一人至二人,以會議或實地勘查方式,辦理初審工作。 本會對於電腦相關計畫、工程單價、新購、汰換及租賃車輛計畫、預算員額(含約聘僱 )與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研究發展計畫、災害防救相關計畫及公民參與預算 提案等計畫,得另設專案小組,分別由資訊局、主計處、人事處、研考會、本市災害防 救辦公室、民政局等機關,就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初審工作。 各機關概算項目屬公共工程中程計畫者,由研考會辦理複評工作。 各機關歲入概算,由財政局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初審工作。 第二項至第四項負責召集審查計畫及收支事項之機關,應於編製日程表規定時間內完成 初審或複評,並送請主計處彙提本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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