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副召集人指派工務局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 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事務;置稽查人員若干人,由工 務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協助辦理本小組幕僚作業。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人管字第1110108386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