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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3-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政一字第1093003096號函修正第1、3、7、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為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 核事項,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前項稽核事項,除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子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 三、依前點規定實施稽核作業,得調閱有關資料、實地測試或檢查資訊軟、硬體設備使用情 形。必要時,應由資訊等相關作業人員或本府資訊局提供說明及專業諮詢意見。
  • 七、本府每年應實施資訊使用管理「外部稽核」作業至少一次,由政風處會同資訊等相關單 位辦理。
  • 八、本府各機關資安等級及執行資訊使用管理「內部稽核」作業次數,依據資通安全責任等 級分級辦法有關各責任等級應辦理內部資通安全稽核頻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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