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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5-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5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市捷工字第1153006116號函修正第3~5、10、11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三、本局緊急應變小組輪值人員為: (一)至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並配合災害應變中 心「工程搶修組」之指揮運作: 1.高參組:由總工程司室、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 統設計處、工務管理處、聯合開發處、技術發展處等副工程司或 課長以上且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消防局受訓完成之同 仁擔任,依序輪赴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分日、夜 2 班值勤。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後,局長或指定代理人應赴本市災害 應變中心(或其他指定地點)出席工作會報。 (二)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分為: 1.指揮官: 由局長擔任指揮官、局長第一代理人之副局長擔任副指揮官。 2.災防長:由局長指定 1 名副局長兼任建統籌該機關災害防救業 務並督導、協調及指揮相關工作。 3.督導官: (1)分別由本局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所屬專門委員 、簡任正工程司依序輪值督導 1 個颱風,任務為以「臺北市 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督導檢核表」赴各工程處實地檢 核其防救災整備、災中應變與災後復原情形,並適時督導緊急 應變小組防救災作業。 (2)本督導檢核作業於本局、各工程處及工務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後, 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請示督導官排定檢 核時間後,由該時間之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負責派車隨同前 往各工程處完成檢核作業。 4.指揮調度組: 分由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工務管理 處、聯合開發處、技術發展處等單位之處長、副處長輪值,於本 局 15 樓值勤。 5.執行小組: 甲組:工務管理處各課之課長暨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 機電系統設計處、聯合開發處、技術發展處等單位指定 1 位課 長或副工程司以上同仁,於本局 15 樓「緊急應變小組」分日、 夜 2 班值勤,並掌握災情,督導防災人員作業。 乙組:分由工務管理處每班指派 2 名工程司擔任,於本局 15 樓「緊急應變小組」分日、夜 2 班值勤,俟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開設運作後,依本府消防局及工程搶修組指示,將「臺北市災害 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工作會報資料」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府工 務局彙整,及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之指揮調度 並陳報各地災情。 6.行政支援: 由秘書室 2 名同仁(含駕駛)納入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以提供 熱食及駕駛等行政作業,並排定行政支援值勤人員及聯絡人員名 冊(含日、夜間連絡電話),及依本局人事室相關規定辦理差勤 及加班相關事宜。 (三)各組依名冊所排順序輪流值勤,說明如下: 1.每次輪值時間以 12 小時為原則,依序循環,至本局災害應變小 組改為二級開設,並完成災情彙辦及相關防救災作業完成及上傳 至 LINE 「捷運局工地即時通報群組」為止;下次開設時由前次 最後 1 位輪值者之下 1 位開始輪值。 2.每日 8 時與 20 時交班,輪值時間為 08:00 至 22:00 及 22:00 至 08:00 ,並依序輪流值勤。
  • 四、風災、水災開設及因應措施: (一)當颱風來襲或接獲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市災害應變中心強化三級或 二級開設時(本局非為進駐單位),本局及各工程處須成立內部監 控及聯絡窗口,隨時監控及處理臺北市智慧災害應變雲端協作平臺 有關本局所轄工地災情,通報、回報及辦理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 組組長之指示事項,並先行辦理防救災之整備作業,預置救災機具 及人力,以隨時待命。 (二)當接獲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除立即 指派高參組同仁進駐外,本局及各工程處同步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開始辦理防災及搶救災相關作業。
  • 五、地震後開設及因應措施: (一)中央氣象署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5 弱以上或本市有災情發生之虞, 經消防局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本局及各工程處須成 立內部監控及聯絡窗口,隨時監控及處理臺北市智慧災害應變雲端 協作平臺有關本局所轄工地災情,通報、回報及辦理災害應變中心 工程搶修組組長之指示事項。 (二)中央氣象署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5 強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 2 個區,估計本市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 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 握災情時,並經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除立 即指派高參組同仁進駐外,本局及各工程處同步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開始辦理防災及搶救災相關作業。 (三)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EMA2-20 地震後之處置作業」相關規定辦 理。
  • 十、如遇災害發生時,各班值勤人員除應先利用電話通報災情,並於臺北 市智慧災害應變雲端協作平臺登錄工作記事、大事記要、案件處理情 形等資料。於每日上、下午 2、5、8、11 時,將災情、處理現況及 預定完成時間,於系統進行更新。
  • 十一、各班值勤人員於值勤期間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揮官: 1.由局長擔任指揮官,綜理本局所轄捷運工地災害防救處理之指 揮與調度事宜,並參加市長召開之工作會報、市長巡視本局所 轄捷運工地等事宜。 2.局長指定 1 名副局長擔任副指揮官,襄助局長處理相關災害 防救事宜。 3.若局長與災防長因公不克參加會議等,則由局長另指派 1 位 副局長或總工程司或 1 位副總工程司代表參加或代為處理相 關災害防救事宜。 (二)災防長之職權如下: 1.統籌本局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管考作業確保各項作為 符合本府政策方向。 2.督導災防辦交付本局辦理之事項及執行進度並就重大議題提供 決策立議。 3.督導本局參與本市災害防救法令及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檢 討與修訂等事項。 4.審核本局災害防救相關計畫及預算需求並管考各單位資源執行 情形。 5.督導本局災害防救演練與動員計畫。 6.督導本局配合本府辦理災害防救業務督考(訪評)作業。 7.當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且涉及重大決策或需具一定 層級指揮權時,進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 之適當層級人員進駐並指揮及協調該機關與其他局處之災害防 救聯繫與跨機關協作事宜。 8.災時督導本局災情資訊蒐集彙整、通報與分析作業並依需要做 出決策指示或通報市府相關單位。 9.災防長應列席與會災防長聯繫會議。 (三)督導官: 本局檢核作業之督導官,分別由本局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 工程司、所屬專門委員、簡任正工程司依序輪值督導 1 個颱風 ,任務為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督導檢核表」 赴各工程處實地檢核其防救災整備、災中應變與災後復原作業情 形,並適時督導緊急應變小組防救災作業。 (四)高參組: 1.第 1 班輪值人員必須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 成進駐作業;因地震或其它無預警災害發生,經消防局通知後 於 1 小時內完成進駐,若本市電信通訊、電力中斷時,市級 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待通知,主動到達災害應變中心 完成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2.參與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相關防救災會議。 3.需隨時掌握捷運工地相關災情及緊急應變之處置,作為本市災 害應變中心及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之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 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五)指揮調度組: 1.掌握各工程處所轄施工標可供外援之緊急搶救災人力、物資之 調度及支援事宜。 2.掌握本局各工程處所轄施工標工地及聯開基地各項災情狀況及 處理情形,不論有無災情發生,應於每日 8 時至 22 時,將 災情、處理現況及預定完成時間,每 2 小時上傳至 LINE 「 捷運局工地即時通報群組」,惟有緊急意外事故發生或媒體報 導本局所轄工地災情時,應立即立即督導各工程處上傳至 LIN E 「捷運局工地即時通報群組」,以利指揮官督導搶救災作業 。 3.即時處理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或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 長等臨時交辦之搶救災事宜,並向本局局長及副指揮官電話口 頭通報。 4.如遇市長巡視本市災情時,應於 1 小時前彙整各工程處提報 之相關資料,以提供局長報告。 5.如本局工區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天然災害或工程災害),經工 程處處長判定為重大意外事故後,依本局工務管理使用手冊「 EMA2-51 緊急及意外事故處理作業」之規定辦理通報,並登錄 至值勤工作日誌。 6.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後,接獲召開工作會報通知,指揮 調度組立即陳報局長參加會議,若局長指定其代理人出席會議 ,則立即通知其代理人出席會議。 7.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宜。 (六)執行小組: 1.甲組: (1)蒐集各項即時災情發展、查證、彙整、處理及列管追蹤。 (2)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之規定,彙整各工 程處提送之市長預備召開之工作會報資料,並督導乙組人員 依限以電子信箱傳送至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本府消防局、本 府工務局、捷運工程組防災信箱、捷運局防災電子信箱及派 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高參信箱,並電話確認。 (3)奉指揮調度組之指示,辦理相關災害防救事宜。 (4)督導乙組人員辦理各工程處傳送之資料彙整及傳遞等相關事 宜。 (5)應立即將本府消防局及各單位各項即時簡訊以通報單電子信 箱至局及各工程處之各位長官及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知悉。 (6)督導乙組人員對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等傳送之緊急案件之即 時處理。 (7)第 1 班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請示督導官排定檢查時間後 ,由該時間之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負責派車隨同前往各工 程處完成檢核作業。 (8)其他有關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2.乙組: (1)每日上、下午 2、5、8、11 時前彙整各工程處之災情彙計 總表。 (2)辦理工作會報相關事項,並追蹤辦理會報紀錄中本局相關事 項,即時與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值勤同仁聯繫,處理各項列管 案件,下次會報召開前,於臺北市智慧災害應變雲端協作平 臺將各項列管案件之辦理情形填列完成。 (3)各單位(中央應變中心、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內政部、經濟 部水利署等)之傳真文件及指示事項,應立即陳送指揮調度 組輪值長官,並將指(裁)示事項立即以電子信箱傳送至各 工程處防災電子信箱。 (4)隨時辦理指揮調度組及執行小組(甲組)交付之任務。 (5)辦理捷運局防災電子信箱及捷運工程防災組信箱所有通知訊 息。 (6)值勤中,不論有無災情發生,應於每日 8 時至 22 時,彙 整各工程處提報之災情、處理現況及預定完成時間,陳送指 揮調度組上傳至 LINE 「捷運局工地即時通報群組」。 (7)通知各組下一班值勤人員待命。 (七)行政支援: 1.提供熱食及駕駛等行政作業。 2.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之水、電、空調等維護。 3.排定政支援值勤人員及聯絡人員名冊(含日、夜間連絡電話) ,及依本局人事室相關規定辦理差勤及加班相關事宜。 4.局長、副指揮官等需隨時赴本府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會或至 工地巡視之派車及駕駛等任務。 5.其他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交代之庶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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