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規範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 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及臺北市公私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退費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 款學習輔導費之支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六、學習輔導費支用於授課鐘點費,其支用基準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 1.學期中第一節至第七節,依實際教學週數每節發給新臺幣(以下 同)五百零五元。 2.學期中第八節(含)以後之學習輔導時間、假日及寒暑假(不受 上班時間限制),依實際授課節數(含監考時數)每節發給六百 六十元。 (二)國中:學期中第八節(含)以後之學習輔導時間、假日及寒暑假( 不受上班時間限制)每節發給以六百元為上限。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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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530482871號函修正第1、6點條文;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7.01
115年03月16日修正第1、6點條文,自115年07月0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