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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財稅字第11530007302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第6點、第7點條文;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7.01

115年01月28日修正發布第5~7點條文,自115年07月01日生效。
  • 五、調降調整率期間計算標準如下: (一)施工期間未達三個月者,不予調降調整率。 (二)施工期間達三個月以上者,自當期起調降調整率。 (三)同一路段有二個以上公共工程且施工期間競合時,周邊受影響房屋 計算其施工期間,以第一個公共工程實際施工日及最後一個公共工 程施工單位函送之完工通報表所載資料或實際完工日為準。(如附 表一)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六、符合前點規定調降調整率者,公共工程於地面工程完竣,圍籬拆除, 車道、人行道全部施設完成並開放通行,應自施工完竣之次期回復調 降前之調整率。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七、調降及回復調整率作業方式如下: (一)總處接獲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施工或完工通報表,應即分別轉 送所轄分處。 (二)分處依據總處或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施工通報表,應即派員實 地勘查後,依本要點及該施工通報表所載預定完工日期辦理調降調 整率,並填載「政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調整房屋街路等級調整 率登記簿」(如附表二),異動房屋稅主檔及註記房屋稅籍紀錄表 ,併同通報表依序編號裝冊列管。 (三)公共工程完工日期,以施工單位通報之完工日期為準。但公共工程 包含地面、地下或其他建築工程者,各分處應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 ,以地面工程完竣為準。 (四)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各分處辦理調降或回復調整率,應通知納稅義 務人,如納稅義務人提出異議,以現場勘查為準。 (五)各分處接獲總處或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完工通報表或現場勘查 地面工程已完工時,應異動房屋稅主檔及註記房屋稅籍紀錄表,並 自施工完竣之次期回復調降前之調整率。 (六)各分處依據總處或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施工通報表所載預定完 工日期調降調整率,與實際完工日期不一致時,以實際完工日期為 準,如發生退補稅事宜,應依規定主動辦理。 (七)數個公共工程施工期間,交通受阻情形不一致,其調降比率不同, 致同一期中,部分月份調降比率較高,部分月份調降比率較低,該 期應適用較高之調降比率。(如附表一)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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