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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8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人字第1153096665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並自115年5月11日生效
  • 三、各類人員遴選之資格,除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醫 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護理人員: 1.護理師:領有中華民國護理師證書,且具下列資格: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以上,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 學校以上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 工作合計三年以上者。 (2)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一年 以上。 2.護士:領有中華民國護士證書,且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 、助產科、系畢業並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 等工作合計三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 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二年以上。 (二)其他人員:依其相關任用法規規定辦理。
  • 五、本甄選之評分,各中心得依擬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 歷練、訓練、進修、年資、考績(成)、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訂 定評分標準表。 護理人員應採二階段之甄試方式進行甄選,其他人員得準用。 前項所稱甄試方式,區分下列二種: (一)測驗:得以筆試、電腦測試、專案報告等其他實地考試方式為之。 (二)面試:以語言問答或討論方式評量應考人之知能及有關事項。其評 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1.職務歷練(學歷、專業素養)50 分。 2.言辭(包括態度、語言表達能力)15 分。 3.才識(包括問題分析、判斷、反應能力等)35 分。 辦理甄選時,得視第一階段成績(達用人機關所訂及格標準者),至 多擇優錄取每一職缺數之十倍人數參加第二階段甄試,並將參加第二 階段甄試人員名單公告本局及甄選之中心網站。另「面試」成績不得 逾總成績之百分之四十。各中心應於甄選作業結束後七日內,按「測 驗」及「面試」各佔百分比核計總成績並簽奉核可後,提報甄審委員 會審議通過,將錄取名單公告於本局及甄選之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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