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依據,作為晉級、續聘之依據,並依下列標準考核之: (一)研究員、副研究員、編審:工作績效佔30%、研究佔20%、操行佔15%、學識佔20 %、才能佔15%。 (二)助理研究員、導覽員、解說員:工作績效佔40%、研究佔15%、操行佔15%、學識 佔15%、才能佔15%。 (三)聘任人員須自行填寫工作績效自評表暨依「臺北市立美術館研究績效考核基準」所 定百分比撰寫研究報告或專文。 (四)考核標準之學識及才能項目得依本館需要由館長決定是否以考試方式辦理。 (五)差假勤惰及獎懲考核標準依本要點第六、第七、第八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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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12
臺北市立美術館聘任人員年度考核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人字第09830247600號函修正下達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