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依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有關各責任等級應辦理內部資通安全 稽核頻率,本局及各所實施定期資訊使用管理稽核期程及次數如下: (一)本局應於每年執行資訊使用管理內部稽核兩次。 (二)各所應於每年執行資訊使用管理內部稽核一次。 本局及各所必要時,得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實施不定期資訊使用管理 稽核。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8-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2)北市地政字第112601274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